2024年11月23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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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讯》2008年第二期(1)


发布时间:2018/8/2 13:54:21


(1961年创刊总第334期)

学会《会讯》信守为会员服务的宗旨,通过文字及部分图片方式,无偿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产销需求、合作意向,介绍新书籍、新资料等方面的信息。学会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踊跃投稿。

学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电话

秘书长: 王顺安 010-84639010
副秘书长: 杜小平 010-84639522
咨询部: 王启华 010-84639735
学报编辑部(南区): 赵晓娜 010-84253162/64271480
会员团体部: 徐 钢 010-84639757
财务部: 仵淑华 010-846397532/33
综合部、标物办: 姜亚平 010-84639753
学术部、规程审定: 刘 健 010-84639756
中启计量体系认证: 何 毅 010-84639521
标物办、规程审定(南区): 010-84250921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南区): 010-84257234

学会新址(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00029)
学会原址(南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北京1413信箱(100013)
学会网址:www.china-csm.crg


目 录

关于学会会员团体部组织管理及活动的通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2008年交纳会费的通知
全国几何量精密测量技术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
举办2008年校准/检测技术讲座的报名通知
国际温度与热物性测量会议通知
2008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出访计划
关于重新登记使用新会员证号的通知(08年)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关于学会会员团体部组织管理及活动的意见通知

各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2007年学会完成了新秘书长的任职工作,但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未就理事长的人选推荐事宜进行批复,因此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改选会议”将继续延期举行。
目前,学会大多数分支机构已经任期届满,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进行改选和开展活动。改选后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暂行负责人职权,等到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时再正式批准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秘书)及委员由分支机构自行选举,副主任委员3~5人。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要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文件和学会《章程》规定执行。必须先将换届改选的申请报告、人员组成情况、秘书长(秘书)以上人员的简历报学会会员团体部审查备案,等学会正式发函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2008年学会会员团体部拟订筹办“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改选会议”;举办“庆祝5.20世界计量日暨学术研讨会”;参加“中国科协2008年学术年会”并设立分会场等,另外还将举办一些其他活动。
各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须按国家有关文件及学会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不包含其他活动的费用,会费交寄会员团体部。不是会员团体部发文组织的学会其他活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自行决定,如有疑问可向会员团体部咨询。

学会会员团体部
二○○八年三月

量学秘字[2008]第4号
—————————————————————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交纳会费的通知

各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个人高级会员:
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及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交纳会费的有关规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将开始收取2008年度会费。请各会员单位在继续自愿做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高级会员的基础上,从2008年3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交纳2008年度的团体和个人会费。
1.企业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为2000元/年;
(企业团体会员单位除团体代表人外,可免交两名个人高级会员会费。)
2.社团、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包括改制的事业单位)会费为800元/年;
3.个人高级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4.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2008年暂不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高级会员会费,按上述规定统一向会员团体部交纳。单交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请直接与会员团体部主任联系,并将会费汇寄到学会。会费不包括其它有关活动费用。会费发票为国家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正式凭证。
会费寄出后,请及时打电话、发传真或E-mail告知会员团体部交纳会费的单位和联系人姓名,以便准确查收。(电话、传真和E-mail附后)
根据中国科协文件规定,学会会员团体部已于2007年3月开始重新核发个人高级会员证和普通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人及个人高级会员换发会员证时,还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刊登学会各期《会讯》上,可复印放大A4纸填写),同时附两张2寸照片(姓名用铅笔标注背面),高级会员证免费办理。各分支机构的会员证编码也已作出了规定,编号以各分支机构为独立主体统一编号,不分省市和地区。(详见2008年各期《会讯》)
各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如变更了会员单位代表人,请及时告知会员团体部,以便您单位能继续获得有关资料和学会活动的通知。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继续注册,同时撤消在理事会和各分支机构中担任的相关职务。其他有关事宜请与会员团体部联系。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印)
二○○八年三月

【附】会费交纳方式(1、邮局;2、银行):
1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员团体部 邮编100029
[邮局汇款:收款人一栏请填写会员团体部]
2. 北京市工商银行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账号:0200004209089104153
[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会费”及“会员单位具体名称或会员个人姓名”]
联系人:会员团体部主任 徐钢
电话及传真:010-84639757
E-mail:xg_csm@sina.com

全国几何量精密测量技术学术交流会征文通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几何量专业委员会拟于2008年8月 召开“全国几何量精密测量技术学术交流会”,组委会决定征集论文并决定将会议论文编辑成“现代精密测量技术”专辑, 作为《计量学报》2008年增刊出版,《计量学报》是EI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收录源。欢迎业内人士撰写文章,踊跃投稿。
征文主要内容如下:
1. 几何量计量基础理论和方法;
2. 现代精密测量装置及新型测量仪器;
3. 自动测量和在线测量技术;
4. 几何量计量仪器制造、维修、故障诊断和溯源技术;
5. 公差与互换性理论及应用。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几何量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与此会一同举行。
有关会议事宜及论文要求请与组委会联系。

联系人:苏永昌 陈黎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长度处
电话:(010)64299456 传真:(010)64299456
E-MAIL:suych@nim.ac.cn

几何量专业委员会供稿

举办2008年校准/检测技术讲座的报名通知

2008年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电子所将举办四期校准/检测技术讲座,为便于学员安排食宿,愿参加者请提前报名(讲座开始前一个月发正式通知)。
(一)时间地点:
1. 第12期EMC检测技术讲座,3月在广东省举办。
2. 示波器检定/校准技术讲座,4月在桂林市举办。
3. 失真度和调制度以及数字抖动参数校准技术讲座,9月在湖北省宜昌市举办。
4.第13期EMC检测技术讲座,10月在北京市举办。
(二)讲座内容:
相关参数国内外发展概况,校准/检测方法和不确定度评定,新技术介绍,
新型计量标准展示。
(三)授课老师:邀请大学教授和国内知名计量专家讲座。

联 系 人:于汇东 yuhd@nim.ac.cn
陈 红 chenhong@nim.ac.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电子所
Tel:010-64212076
Fax:010-64292353

电子计量专业委员会供稿

TEMPBEIJING 2008

国际温度与热物性测量会议通知

TEMPBEIJING 2008国际温度与热物性测量会议将于2008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主办,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协办。
TEMPBEIJING 2008将为从事温度计量和相关研究及热物性测量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提供一个难得的交流平台与学习的机会,来自世界各地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将一起分享在温度计量和热物性测量领域的基础理论、实验研究、应用技术等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国际计量局前任主席、现名誉主席Dr. Quinn及国际计量局温度咨询委员会(CCT)多个工作组的主席都将应邀出席此次会议,并做特邀报告。
会议将安排温度计量仪器的展览与技术交流,还将邀请参会代表参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新建成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北京昌平实验基地。
欢迎在温度、湿度计量与热物性测量等专业方面的业内人士撰写论文踊跃投稿。主要征文内容如下:
1.温标的发展与应用;
2.温度基础理论与温度计量技术方法研究;
3.热物性测量研究与应用;
4.温度、湿度、热物性测量技术在能源、材料、医疗等方面的应用;
5.最新发展的温度、湿度、热物性测量技术、能源仪表、新型传感器,
温度、湿度、热物性在线检测技术;
6.工业测温的实际解决方案;
7.不确定度评定与误差分析;
8.其他关于温度、湿度、热物性测量与控制技术的研究成果等。
文章经专家审定后将作为《计量学报-2008增刊》正式出版。有关稿件要求和样稿请登陆http://tempbeijing2008.nim.ac.cn网站查询。

联 系 人:金志军,陈伟昕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研究科学院热工所(邮编100013)
电 话:010-64525109/64525103
传真:010-64218637
E-mail:tempbeijing@nim.ac.cn, jinzhj@nim.ac.cn, chenwx@nim.ac.cn

热物性专业委员会供稿

2008年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出访计划

序号 团组名称 出访任务 考察国家 出访时间 境外天数

1

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并顺访马来西亚计量院

中日韩三国计量管理和技术交流会暨三国理事长座谈会,并顺访马来西亚计量院。

日本、
马来西亚

2008年4月

10天

2

计量基标准交流访问

与美国、加拿大国家计量院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探讨交流最新计量科学发展、最新科技成果和技术手段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计量基标准。

美国、
加拿大

2008年7月

10天

3

计量体系工作考察

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建立现代计量体系的先进检验,加强对我国现代计量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并寻找国际间合作机会。

澳大利亚
新西兰

2008年9月

10天

注:名额有限,请尽快报名。

如对上述出访计划有意者请于学会联系,索取出访通知及报名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健010-84639756 吴晓敏010-84639822
学会秘书处

量学秘字[2008]第2 号
—————————————————————

关于重新登记使用新会员证号的通知

全体会员:
根据中国科协(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工作,决定从2006年12月起正式使用新的全国统一会员证号码。
此号码为全国性学会统一使用的会员证号码,一人一码,终生不变。今后参加中国科协和全国性学会的各种学术会议、活动,发表论文等,都以统一号码为标准,做为会员身份的证明。
现将“新码会员证登记表 ”(见附件)发给你们,请重新填写有关信息后,用邮寄或电子信箱报来。会员证号码由学会填写。
编码标准规定:
全国会员个人号码实行中国科协统一规定的11位编码制;前3位编码和最后1位编码为规定编码(最后1位编码可变,如普通会员升为高级会员)。中间7位为阿拉伯数字,由全国性学会自行编制。
前3位规定编码: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为E16(即工科类E,全国排序号第16)。最后1位规定编码:荣誉、名誉会员H;高级会员S;一般会员M;学生、青年会员A;外籍会员F。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全国统一会员号码的中间7位编码分为两部分:前2位为地区类码和所在省市及分支机构类码;后5位为会员代码号。
地区分类编码:
一、北京(11)、上海(12)、天津(13)、重庆(14)、香港(15)、澳门(16)、台湾(17);
二、辽宁(20)、吉林(21)、黑龙江(22);
三、新疆(31)、西藏(32)、内蒙古(33);
四、山东(41)、山西(42)、广东(42)、广西(44);
五、河北(51)、河南(52)、湖北(53)、湖南(54);
六、江苏(61)、江西(62)、陕西(63);
七、浙江(71)、福建(72)、四川(73)、云南(74)、海南(75);
八、安徽(81)、贵州(82)、甘肃(83)、青海(84)、宁夏(85);
九、各分支机构编码统一为(9)第四位数字,第五位数字表示为:1工作委员会、2专业委员会、3分会。
举例说明:
1)会员号E161100001S。表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E16)北京市(11)00001号高级会员(S)。
2)会员号E169100001H。表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E16)分支机构(9)某工作委员会(1)00001号荣誉或名誉会员(H)。
学会以于2007年3月1日开始进行会员证号码的重新登记发证工作。凡交纳2006年以后会费的会员可以重新登记填表。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以高级会员为主,其他会员的登记工作视具体工作情况商定。此次学会将建立会员个人永久性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信息变化不断更新,请所有会员如实填写。
附:新码会员证登记表

登记发证联系人:蒋英、杨阳
电话:010-84832939
E-mail:jiliang china@126.com
学会联系人:会员团体部主任 徐钢
电话:010-84639757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印)
二○○八年一月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日

 

党派

 

职务职称

 

专业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请写明:参加党派、人大、政协以及是否在其他社会团体任职情况)



意见

 

年 月 日

会员证号编码

 

注:1、可复印放大填写 2、说明附后
登记表事项说明

高级会员资格
1.企业单位及地市级以下科研单位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是单位计量部门的负责人;
2.大专院校、科研院、省级科研所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3.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人的申请表格,“个人简况栏”要加盖单位公章;
4.交寄申请表的同时,需交“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为了更好的吸收年轻的技术人才和学会会员后备力量的储备,对于本领域在校的优秀研究生、博士生,可作为“学生会员”优先办理。

发证地址:北京市安贞邮局42信箱 邮编100029
登记表联系人:蒋英、杨阳 电话:010-84832939
学会会员团体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编100029
会员团体部主任 徐钢
联系电话:010-84639757

新会员证号中二级机构编号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各二级机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现将“关于重新登记使用新会员证号的通知(量学秘字2007第3号)”文件中二级机构编号的补充规定通知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量学秘字2008第2号)。
分支机构编码的第四位数字统一为(9);第五位数字分为:1工作委员会、2专业委员会、3分会。各分支机构编码全国统一排序,不分省份和地区。
举例说明:
1)会员号E169100001S。表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E16)分支机构(9)某工作委员会(1)00001号高级会员(S)。
2)会员号E169200001H。表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E16)分支机构(9)某专业委员会(2)00001号荣誉或名誉会员(H)。
特此说明
学会秘书处会员团体部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04号令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五条 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第十六条 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
第十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二)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存在撤回、撤销许可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许可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第三十三条 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与考核组的组织管理以及现场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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