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学会《会讯》,信守为会员服务的宗旨,通过文字及部分图片方式,无偿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产销需求、合作意向,介绍新书籍、新资料等方面的信息。学会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踊跃投稿。
学会每期《会讯》在寄发文本的同时,也将在学会网站上刊发,使广大会员及早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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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1
关于举办“纪念5.20第十周年世界计量日暨建设科学的
计量诚信服务体系高层论坛”的通知 …………………………………………2
关于发展计量、测试、服务优秀单位为团体会员
暨编辑《中国计量发展60年》的通知…………………………………………3
电子计量专业委员会举办无线电校准/检测技术讲座的通知…………………6
法令法规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7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12
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20
信息类
《计量学报》2009年第二期文摘 ……………………………………………21
新书推介
新书推荐 ………………………………………………………………………31
关于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已于2009年3月2日正式变更王顺安秘书长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及学会《章程》规定,凡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名义成立的机构、财务结算、以及各种活动事项,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九年三月
量学秘发[2009]第9号
关于举办“纪念5.20第十周年世界计量日”
暨建设科学的计量诚信服务体系高层论坛的通知
各地方学会、团体会员、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对计量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计量技术的科学发展需要通过有效地整合全社会的计量资源,规范市场计量秩序,建立适应生产、生活所需的计量检测市场,加快计量诚信服务体系建设,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计量惠民、节能增效的重大举措,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将于2009年5月12~13日在武汉举办“纪念5.20第十周年世界计量日” 暨建设科学的计量诚信服务体系高层论坛。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计量惠民与计量诚信服务
二、会议报告内容:
1、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型计量监管机制;
2、各级计量机构如何做好计量诚信服务;
3、计量服务工程,能源资源计量工程,科技创新计量工程及民生计量执法工程;
4、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趋势;
5、测量体系认证已成为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会议交流内容:
1、先进计量技术在“计量惠民、节能增效”中的应用;
2、测试计量技术的创新、应用、发展;
3、实验室检测校准数据统计处理及表达。
四、会员单位发布 “计量诚信服务承诺”,并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网站,中国标准计量网站,学会《会讯》上刊登。在9月底前向会务组交“计量诚信服务报告”。作为考核计量诚信服务先进单位条件之一。
五、主题报告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领导,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领导,计量专家,信用评估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
六、协办单位:北京国质联企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10-84832939
七、会议地点:武汉市
会议时间:2009年5月5月12~13日(5月11日全天报到)
交流研讨时间:2009年5月14~17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九年三月二日
量学秘发[2009]第14号
关于发展计量、测试、服务优秀单位为团体会员
暨编辑《中国计量发展60年》的通知
各企事业计量部门: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行政隶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由全国
的计量机构(科研院、所,各级计量校准、分析测试机构,工作计量行、站,
学术机构)和计量工作者、监督管理部门组成的全国性学会,也是唯一代表中国加入“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 的组织,业务主管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聚集了10000多名全国计量测试领域的优秀专家和企业家,团体会员单位近500家,两院院士14名。学会目前共设有28个专业委员会和6个工作委员会。2005年12月2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委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成立了中国唯一计量体系认证机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考核、培训、发证推广等工作。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各项任务,如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的审查;全国标准物质的考核、发证;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注册计量师培训、管理;推荐两院院士和国家科技成果奖提名;全国计量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作为全国计量领域唯一国家级学术组织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各级检测分析机构、学术机构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培养各单位计量意识,增强计量测试能力,提高计量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彰显我国计量发展历程优秀事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发展会员、提高服务的有关精神的推动下,展示团体会员单位计量工作的成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决定开展“发展计量、测试、服务优秀单位为第六届团体会员暨编辑《中国计量发展60年》大型文献史书,并组织会员单位搞好计量诚信服务建设”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对会员单位继续采用团体会员制管理,从2008年起,对入会单位按专业分类登记注册。凡自愿加入本学会团体会员的单位,遵守本学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可享受以下权益和服务:
1、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计量测试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学会授予“计量、测试、服务先进团体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及个人高级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人为高级会员,1名联络人为普通会员);可推荐增补的理事名额。团体会员在对外宣传中可使用此荣誉称号。
2、可参加学会召开的全国团体会员单位计量工作会议及各专业组织的研讨会,进行专业技术研讨交流,推广科研成果及经验。
3、可参加编辑《中国计量发展60年》大型文献史书,提供计量测试领域科技技术论文;单位计量发展成果展示。择优吸收部分优秀计量工作者为该文献史书编委会成员。
4、发布“计量诚信服务承诺”和“计量诚信服务报告书”,在中国计量学会网站、中国标准计量网站、学会《会讯》上刊登。
5、协助会员单位与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各级计量检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及时获得国家最新相关信息和标准。
6、协助团体会员单位申办国家标准物质考核、发证;技术监督行业职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国家注册计量师培训。
7、会员单位可优先参与学会的有关业务活动,如出国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开发、成果评定、授课或培训以及提出对计量规范的建议等。
8、建立会员单位档案,为国家有关部门推荐计量技术和管理人才。
9、免费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网站上对团体会员单位的概况、产品、服务及工作业绩予以刊载宣传一年;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讯》将长期免费为团体会员单位进行相关宣传报道,以帮助会员单位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同时学会对团体会员免费赠送《计量学报》学术期刊,学会《会讯》,《中国标准物质通讯》和部分《国际计量动态》等刊物。
二、入会条件和申请办理程序
1、条件
(1)有自愿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2)拥护本学会章程;
(3)在计量工作领域中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积极支持本学会的工作,对本学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程序
(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2)将申请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学会;
(3)学会按照《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申请单位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规定交纳会费及相关费用后入会,学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10-84832939
2009年举办无线电校准/检测技术讲座的报名通知
2009年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电子计量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信息电子所将举办四期校准/检测技术讲座,为便于学员安排食宿,愿参加者请提前报名(讲座开始前一个月发给正式通知)。
(一)时间地点:
1. 数字移动通信校准技术暨综测仪校准规范讲座,5月在武夷山市举办。
2. EMC校准技术暨吸收钳校准规范讲座,6月在昆明市举办。
3. 第13期EMC检测技术讲座,9月在北京市举办。
4. 高频射频阻抗、Q值及硅单晶电阻率检定/校准技术讲座,10月在江西省九江市举办。
(二)讲座内容:
相关参数国内外发展概况,基础知识和工作原理,校准/检测方法和不确定度评定,新技术介绍,新型计量标准展示。
(三)讲座专家:邀请大学教授和国内知名计量专家讲座。
(四)联系方法:
于汇东 yuhd@nim.ac.cn 陈红 chenhong@nim.ac.cn
Tel:010-64212076 Fax:010-64292353
电子计量专业委员会供稿
法律法规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局第109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总局第110号令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禁止买卖、出租或
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码中心等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 年 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