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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动态》2009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8/2 13:54:21


《国际计量动态》创刊词
 
瑞鼠辞岁,金牛迎春。在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的喜庆时刻,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中国秘书处、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秘书处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主办的《国际计量动态》经过冬日的孕育,带着春天的信息与大家见面了!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迅速传播,人员的往来增多,国际联系日益增强,这对于我国的计量工作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通过国际交往,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各国经济技术发展和中国计量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计量工作是支撑全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与经济建设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并应具有一定超前性。为此,组织编辑出版《国际计量动态》,她将为您架起信息的“桥梁”,及时准确地为您传递国际计量发展趋势与动态的最新信息,介绍国际上有关计量方面的新情况、新技术、新经验,使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接轨,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WTO的规则相适应,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服务。
《国际计量动态》将始终遵循传递国际计量信息,宣传国际计量合作成果,构建相互交流渠道,增进了解,共同谋求计量事业发展为办刊宗旨,以国际计量动态、计量专题研讨、出访总结、国际计量知识介绍为主要内容。行成于思,业精于勤。总结发展实践,创新实现跨越。计量事业,既有悠久而绵长的历史,又充满勃勃生机,前景辉煌。
《国际计量动态》还是一棵幼苗,我希望这份刊物能不断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与支持,希望通过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能真正将《国际计量动态》办成深受大家欢迎的一份刊物,从而提升我国计量工作水平。
 
 
                计量司司长 韩  毅
                2009年2月6日

 
目    录
 
1 第13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大会决议
2 第43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会议决议
3 自愿接受的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概述
4 OIML TC6会议概况
5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联合大会有关情况
6 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工作基本情况
7 第19届IMEKO世界大会信息
8 第6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信息
9 国际组织简介-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
 
 
 
 
 
 
 
 
 
 
 
 
第13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大会决议
 
    [编者按语] 2008年10月28日-31日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了第13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大会和第43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会议。现将两个会议的决议编译出来,供参考。
 
决议1
大会建议CIML委员按时更新OIML在线数据库上各自国家的有关信息。
 
决议2
大会建议CIML委员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本国的计量法规,并更新OIML网站链接的国家网站上的信息。
 
决议3
大会建议CIML委员尽可能准确、快速地完成实施OIML国际建议的调查,并建议各成员国一旦有新的或修订的规程被采用,要及时更新上述信息。
 
决议4
大会建议CIML委员保持与其他国家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OIML工作情况,并邀请他们参与有关OIML工作。
 
决议4a
大会注意到有关与国际计量局(BIPM)建立友好关系的可能性的意见。大会指示委员会和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进一步研究该问题,并继续加强与BIPM的合作。
 
决议4b
    为了更好地帮助发展中国家,大会考虑到世界贸易的最新发展,如合格评定、认证和全球化等因素,认为修订D1“计量法要素”非常迫切。大会指示委员会开始着手修订D1。
 
决议5
OIML大会批准如下出版物,建议各成员国尽可能使用并作为本国国家规程的基础。
R21:2007 出租车计价器
R35-1:2007 常用长度实物量具
R49-1:2006 便携式冷水表和热水表 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
R49-2:2006便携式冷水表和热水表第二部分:测试方法
R51-1:2006 自动重量分选秤 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测试
R65:2006 材料试验机测力系统
R76-1:2006 非自动衡器 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测试
R82:2006 测量杀虫剂和其它有毒物质污染的气相色谱仪
R83:2006 分析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气相色谱仪/质谱仪/数据系统
R107-1:20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测试
R116:2006 用于测量水中金属污染物的电导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R117:2007 非水液体动态测量系统
R134-1:2006 自动动态轨道衡和轴重测试仪
R137-1:2006 燃气表 第一部分:要求
R138:2007 商业交易用容器
R139:2007 机动车用压缩气态燃料测量系统
R140:2007 气态燃料测量系统
 
决议6
OIML大会批准下列出版物,并建议各成员国尽可能使用并作为本国国家规程的基础。
R71:2008 固定贮罐 通用要求
R85:2008 测量固定贮罐内液体的自动水准仪
R99-1:2008 机动车尾气测量仪 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
R99-2:2008 机动车尾气测量仪 第二部分:计量控制和性能测试
R141:2008温度计主要特性的检定和校准程序
R142:2008 自动折射计 检定方法和手段
 
决议6a
大会注意到一些成员国所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下列出版物的建议:
R71:2008 固定贮罐 通用要求
R85:2008 测量固定贮罐内液体的自动水准仪
R139:2007 机动车用压缩气态燃料测量系统
大会指示委员会开始着手修订上述出版物。
 
决议7
OIML大会批准撤消下列国际建议:
V3  硬度测试词典
R9  布氏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0 维氏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1 洛氏B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2 洛氏C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36 硬度试验机压头的检定
R37 布氏硬度试验机的检定
R38 维氏硬度试验机的检定
R39 洛氏硬度试验机
R74 电子衡器
 R121 以饱和溶液为对比的有证空气相对湿度表
决议8
OIML大会建议各成员国积极参与制定、修订OIML多边接受和互认制度,并使其为本国所承认。
 
决议9
OIML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参加OIML多边接受和互认制度,积极促进计量器具制造商和计量器具用户等相关方的参加。
 
决议10
OIML大会批准战略计划,指导委员会实施行动计划,在第14届OIML大会上报告有关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要求委员会按照本次大会所提出的意见更新战略计划。
 
决议11
大会解散发展中国家常设工作组,感谢工作组成员对OIML发展中国家工作的宝贵建议和所做出的贡献。
 
决议12
大会建立“发展中国家事务主持人”的非薪职位,向CIML主席负责,要求BIML向主持人提供预算内必要的支持。
 
决议13
国际法制计量大会已审查了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预算管理报告。
注意到预算管理符合国际法制计量局开展工作的支出需要,年度审计报告准确。
注意到公约所给予的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主席、国际法制计量局局长的各项职能均得到了很好的完成。
委员会给予CIML主席、BIML局长一定的使用经费的权力。
决议14
2009年-2012年财政年度正式成员国会费如下:
2009年 13,600欧元
2010年 13,900欧元
2011年 14,200欧元
2012年 14,500欧元
在本财政年度作为OIML正式成员国加入OIML的国家没有入会费。
 
决议15
2009年-2012年财政年度通讯成员会费如下:
2009年 1,120欧元
2010年 1,230欧元
2011年 1,340欧元
2012年 1,450欧元
在本财政年度作为OIML通讯成员国加入OIML的国家没有入会费。
 
决议16
2009年-2012年财政年度其他OIML服务价格如下:
 
2009
2010
2011
2012
OIML公告
60 €
60 €
60 €
60 €
相互信任声明颁发参加国申请费
1620 €
1650 €
1680 €
1710 €
相互信任声明同行评审(每天)
1530 €
1560 €
1590 €
1620 €
OIML证书(基本和MAA)
350 €
358 €
367 €
376 €
 
决议17
    如果经济条件导致OIML财政情况危急,在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后,委员会主席应报告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并可提议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增加额外的会费。
 
决议18
考虑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有关退休金的规定还未确定,大会指示CIML主席:
l       指定一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专家作为OIML内审员;
l       与上述专家合作适时修订OIML财务规定,特别是有关退休金的内容;
l       向上述专家提供支持,采取适宜的OIML会计和OIML退休金制度的临时决定。
 
决议19
大会指示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二段的规定,阐述有关成员国除名和重新认可的实施程序,提交下届大会。
大会允许喀麦隆推迟6个月交纳所欠款项的绝大部分。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郑华欣编译)
 
 
 
第43届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会议决议
 
决议1
委员会批准第42届CIML会议纪要。
 
决议2
委员会欢迎黑山成为OIML新通讯成员国,向一些国家对加入OIML表现出的日益增长的兴趣表示感谢。
为鼓励有更多的更广泛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法制计量体系中来,委员会希望CIML主席和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继续努力,使更多的国家了解成为OIML成员的好处。
 
决议3
委员会拒绝希腊关于会费等级的诉求。
 
决议4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喀麦隆和埃塞俄比亚的正式成员国资格。
如果委员会适用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解决问题的话,则会要求大会考虑是否给予上述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减少债务的机会,那么委员会关于取消喀麦隆和埃塞俄比亚的正式成员国资格的决定将会推迟。如果大会不接受上述提议,那么委员会将决定取消喀麦隆和埃塞俄比亚的正式成员国资格。
 
决议5
委员会注意到第13届大会给予喀麦隆推迟6个月交纳所欠债务绝大部分的决定。
 
决议6
委员会希望CIML主席和BIML取消赞比亚通讯成员国资格。
 
决议7
委员会关注主席有关主席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议8
委员会批准将“发展中国家工作主持人”一职授予Seiler先生。
 
决议9
委员会批准设立法制计量突出贡献奖,要求BIML负责奖项的实施安排,以便能在2009年第44届CIML会议上提出第一位候选人。
 
决议10
委员会对CIML主席理事会与国际计量委员会事务局之间,以及国际计量局(BIPM)与国际法制计量局之间的出色合作表示赞赏。
委员会要求BIML将BIPM和BIML局长的联合报告连同所收集的意见通报给所有CIML委员。
 
决议11
委员会对与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国际认可论坛(IAF)的出色合作表示赞赏,指示CIML主席和BIML局长继续合作,与ILAC和IAF制定和实施联合工作项目。
 
决议12
委员会关注与ISO和IEC谅解备忘录的修订工作进展情况。要求BIML加快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法制计量和OIML重要性的特殊方面。
 
决议13
委员会对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的出色合作表示赞赏,希望CIML主席和BIML局长在考虑两个组织的各自任务上,加速拟订与UNIDO的MoU工作。
 
决议14
委员会注意到OIML出版物、合格评定和认证制度在实施WTO TBT协议中的重要性。希望CIML主席和BIML局长继续与WTO合作,使OIML成为促进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符合WTO TBT协议的组织。
 
决议15
委员会关注各区域法制计量组织(RLMOs)圆桌会议报告。希望CIML主席和BIML局长继续与RLMOs合作,加强多边合作和完善工作的一致性,条件适宜时,签署MoU。
 
决议16
委员会关注OIML继续保持与法制计量组织的紧密联系,特别是那些代表法制计量组织利益的相关方的联系,鼓励他们参与OIML工作。希望CIML主席和BIML局长继续确认哪些是法制计量利益相关方和对OIML工作的认知。
 
决议17
委员会鼓励BIML尽快完成OIML技术工作导则的修订。
 
决议18
为使制造商、OIML颁发证书机构参考和准备颁发OIML证书,经CIML批准的OIML出版物草案将会立刻发布在OIML网站上。但并不允许依据草案颁发OIML基本证书。
只有在OIML网站上正式公布的OIML出版物的日期,才是可以颁发OIML基本证书的正式日期。该日期记录在OIML网站出版物一览表中。
OIML MAA证书的颁发日期是在相关的相互信任声明中规定的。
 
决议19
一旦OIML国际建议的三个部分都颁布了,相关的OIML国际建议自动包括在OIML基本证书制度中。BIML将在网站上发布合适的信息。
如果颁布了新的OIML国际建议修订版,则前期的版本连同新的版本一起包括在OIML基本证书制度中或相关的OIML相互信任声明中。
由相关的TC/SC秘书处编写的两个版本的比较文件将不再需要。
 
决议20
OIML基本证书制度和OIMLMAA是在MAA下的两个平行体系,直到CIML决定停止实施OIML基本证书制度为止。如需要,CIML将对MAA下的每个种类的器具进行研究,提出对特殊种类的器具停止OIML基本证书制度的建议。停止有关器具OIML基本证书制度前有2年的过渡期。
如果型式评价报告试验数据不在相互信任声明考虑的范围内(即试验数据为制造商出具),颁发证书机构可暂不颁发OIML MAA证书,仍颁发OIML基本证书。
CIML支持TC3/SC5进行接受制造商出具的数据的深入讨论,目的是在MAA中最终包括制造商出具的数据,如果应用制造商ISO17025检测实验室的数据能得到多数同意。
 
决议21
当特殊器具种类的OIML基本证书制度已被停止,申请者要求按照MAA中包括的原版本OIML国际建议颁发OIML基本证书的修订版,可由原OIML颁证机构颁发修订的OIML基本证书,即使它不是有关相互信任声明的颁发证书参加机构,或者由相互信任声明的颁发证书机构颁发修订的OIML基本证书。
当特殊器具种类的OIML基本证书制度已被停止,申请者要求按照MAA中包括的新版OIML国际建议颁发新的OIML证书,将不能再颁发OIML基本证书,而只能颁发OIML MAA证书。因此,申请者只能向有关的相互信任声明颁发机构申请证书。
 
决议22
CIML批准下列出版物:
R85-3:2008 测量固定贮罐内液体的自动水准仪 第三部分:型式评价报告格式
R99-3:2008 测量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仪器 第三部分:报告格式
D29:2008评估计量器具法制计量管理机构应用ISO/IEC导则65的指南
D30:2008 评审法制计量检测实验室应用ISO/IEC17025的指南
D31:2008 计量器具软件通用要求
 
决议23
委员会对2008年4月由BIML组织开展的某些TC/SC秘书处培训表示赞赏,希望BIML继续对未能参加2008年培训的秘书处进行培训,需要时对培训课程内容进行更新。
 
决议24
委员会批准撤销下列出版物:
V3  硬度测试词典
R9  布氏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0 维氏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1 洛氏B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12 洛氏C标准硬度块的检定和校准
R36 硬度试验机压头的检定
R37 布氏硬度试验机的检定
R38 维氏硬度试验机的检定
R39 洛氏硬度试验机
R121 以饱和溶液为对比的有证空气相对湿度表
D15:1986 计量器具检测用特性的选择原则
 
决议25
委员会批准开展下列新工作项目:
l       修订V1:2000 国际法制计量词汇
l       修订R91:1990 测量机动车车速的雷达装置
l       修订D11:2004 电子计量器具通用要求
l       新项目:软件-检定方法和手段文件
l       由TC6修订R138测量容器瓶的要求
l       修订R49:2006便携式冷水表和热水表
l       修订R18:1989 隐丝或光学高温计
l       修订R60:2000 称重传感器计量规程
l       修订R16:2002 机械式非接触血压计
委员会取消下列项目:
TC9/SC4  P1 蔗糖水溶液的密度值
 
决议26
委员会决定撤消TC10/SC5硬度标准块和硬度试验机分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批准如下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使用新的名称和范围:
TC5 计量器具通用要求
TC5/SC1 环境条件
委员会确定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如下:
TC7/SC4美国承担
TC12 澳大利亚承担
TC17/SC1 中国和美国共同承担
委员会决定将TC16/SC1提交的新国际建议“持续检测固定源排放的SO2测试仪”直接在线由CIML 批准。
 
决议27
委员会注意到第13届OIML大会第4b决议中,关于要求修订D1的内容,要求TC3采取适宜的行动。
 
决议28
取消。
 
决议29
委员会投票赞成续签与BIML局长助理Ian Dunmill的合同。
 
决议30
委员会批准OIML大会议程草案,做如下修改:
l       ISO3930/OIMLR99第1和第2部分将列入OIML国际建议提交OIML大会直接批准(议程4.1.2)。
l       撤消议程8.1(关于OIML新成员资格)。
 
决议31
委员会感谢肯尼亚为2009年在肯尼亚召开第44届CIML会议所做的陈述。
 
决议32
    委员会感谢美国所做的关于2010年在美国举办第45届CIML会议的邀请,并接受了邀请。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郑华欣编译)
 
 
 
自愿接受的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概述
— 国际定量标志/IQ Mark方案的替代方案
Willem Kool,BIML 局长助理
 
    (注: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BIML或OIML TC6 技术委员会的立场。)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6技术委员会(OIML TC6)正在讨论建立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暂定名为国际定量标志/IQ-Mark方案)。目前已表明参加国(协议签署国)不会就相互承认证书的互认协议达成共识。
依作者的观点来看,本文概述的证书制度是可能被OIML成员国接受并得以实施的。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一个完全自愿的证书制度(类似于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因此在今后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真正的互认体系。
 
前言
 
TC6秘书处最初旨在建立一个类似OIML计量器具互认协议(MAA)的定量包装互认协议。在MAA下,特定类型的计量器具相互信任声明(DoMC-Declaration of Mutual Confidence,例如,非自动衡器、水表等)的签署国同意接受其他签署国的型式评价报告,并作为其颁发国家型式批准证书的基础。
 
MAA源自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在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中,国家型式批准机构可以考虑接受另一个国家型式批准过程中获得的测试报告。如果测试是根据OIML国际建议的程序进行的,这些测试报告将采用规定的OILM格式,与OIML证书一起在BIML注册。但是不强制要求承认OIML证书和测试结果。
 
TC6成员反对互认协议的原因各自不同:
-CIML 委员不是都来自负责管理市场定量包装监管的机构;
-许多国家不接受协议,认为限制其对进口定量包装产品进入市场前进行检查的权力;
-欧盟成员国不能单独以各国的身份签署协议,须通过与欧盟协商;
-目前,对一些国家的机构和私人机构的能力没有足够的信心;
-首先要解决的是对有关法规和要求解释的不同;
-由于制度的费用问题,工业界对协议不感兴趣。
 
以我个人意见,唯一可以克服那些保留和反对意见的可行之路,是建立一个类似于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的证书制度,且应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参与国(颁发证书主体)可以是负责定量包装管理的国家机构或私人发证机构,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参与者。在所有参与者间安排有私自协议。
-自愿参加此证书制度。这种自愿不仅仅指那些包装商,他们可能想或不想接受定量控制制度的证书,相关机构和私人发证组织也可以自愿参加。
-对证书的承认是非强制的。不强制要求有关机构(市场监督机构、海关、检查机构)承认此证书制度下签发的证书。
 
后面的原则看起来好像破坏了IQ-Mark最初设定的一个目标,即确保具有证书的定量包装能够在参加国内自由进出。这一目标确实不能在自愿制度中自动达到。但是,当此制度能够确保包装商的控制体系遵守定量包装要求,并且置于发证机构的监管下,自愿制度一定能够有助于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准确方面增强信心。最终,这将大大减少海关和市场监管机构的检查,降低包装商的定量包装产品被拒绝进入市场的风险。
从长远来看,一些国家(特别是在边界没有检查定量包装基础设施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强制要求进口商只能进口此制度下取得证书的定量包装商品,这一制度也可作为出口证书制度。现阶段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是产品要求不适用于出口产品,这导致在很多情况下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并不遵守国际标准(如OIML R87)。
这一自愿证书制度可以先从两到三个证书签发机构开始运作,然后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一个证书制度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任何可靠的证书制度必须以两项要求为基础:产品要求和体系要求。同时,制度应遵守国际标准以获得可靠的结果。
 
对于OIML定量包装商品证书制度,产品要求可以从以下文件获得:
-OIML R87:200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OIML R79:1997 定量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目前正在修订)
 
OIML R87提供了有恒定标称量、基于平均原则的含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将至少包含标称量所示的含量。OIML R87 同时规定了供机构监督的定量包装样品批次抽样程序和检测方法。
 
OIML R79 规定了定量包装的标签要求,特别是与产品净含量标称值和制造者的身份识别相关的要求。
根据OIML公约,OIML成员国如果要以国家法规的形式规范属于OIML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时,有义务执行OIML国际建议并将其转化为国家法规。此外,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签署国有义务将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法规的基础。因为根据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条款,OIML是一个国际标准的制定组织,因此OIML国际建议也是一种国际标准。
体系要求主要是一些ISO/IEC和ILAC/IAF发布的国际标准和导则, 诸如ISO/IEC 17000系列标准。OIML 与这些国际组织均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在定量包装证书制度中,OIML TC6 正在起草专门文件,包括对包装商的含量控制体系和颁发证书机构的体系要求以及如何应用这些体系要求的导则。
 
图1列出了证书制度的基本要素。

 

 
 

WTO/TBT

国际标准制定组织

OIML

谅解备忘录

ISO / ILAC/IAF

 
 
 
 
                                                                                                                           
                                         
 
 
 
                                                                                          
 
 

R 87
R 79
 
 
 
IQ-Mark 框架和指导书
 
 
 

产品要求                                   体系要求
 
 
 
 
          OIML定量包装商品证书体系
  (IQ-Mark方案)


 
 

 
ISO/IEC 导则67合格评定-产品证书的原则给出了通过现有做法
确定各种要素的产品证书制度的导则。产品认证是一种第三方合格评
定活动。
现提出的OIML定量包装自愿证书制度将包括以下要素:
-对包装者填充过程和含量控制体系的首次评审
-发证机构要求的抽样
-对抽样的定量包装产品(测试)和正确标签(评审)的实际含
量的确定
-测试和评审结果的评价
-发证机构的决定
-许可证(对包装商申请证书涵盖定量包装IQ标志的授权)
-发证机构对包装者进行监督
发证程序
发证程序见表1。

OIML 定量包装商品证书
(IQ-Mark方案)
步骤               包装商                                     发证机构
 
1         与净含量控制体系相关的特
定填充过程的操作
 
   2  申请证书及提交支持文件
 
   3                                    对包装商的填充过程
                                        和符合制度要求的净
                                        含量控制体系进行首
                                        次评审
 
   4                                    从商品中取样并进行
                                        检测,核查商品是否
                                        符合产品要求
 
   5                                    做出决定,签发证书
                                        和包装商使用IQ-Mark
                                        的许可证
 
   6  生产按照带有IQ-Mark证书
      描述的定量包装商品,并投
      放市场
 
   7                                    对包装商进行持续监
                                        管,确保商品符合体系
                                        和产品要求
 
CIML是对证书制度正确运行负有最终责任的机构。CIML不仅采用可作为制度范围内的定量包装商品要求的国际建议,而且负责批准体系要求的文件(IQ标志方案框架文件)以及制度正确执行和对要求进行解释所必须的导则文件。
此外,CIML授权各国CIML委员指定具有法律地位、可开展相关活动的发证机构。
一个由参加证书制度的各国CIML委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将审阅参加者的申请,并告知CIML委员是否指定申请人,或者在一个(周期)评审后参加者是否可以继续参加这一制度。
CIML 委员作为各国在OIML中的代表,将对所收到的申请做首次评审,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在获得管理委员会(MC)肯定意见后指定发证机构。CIML成员向BIML通报指定发证机构的决定。
CIML 委员对申请做首次评审非常重要,因为各国立法不同,对哪些机构可以或不可以具备对定量包装商品或由包装者雇用机构认可的含量控制体系颁发证书的资格的要求也不同。一些国家可能只允许特定的机构(如法规机构、监管机构)来颁发证书。
 
说明:
第一步:
-“具体的填充过程”是在定量包装商品含量控制范围内,包装者必须确定和文件记录所用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商品的类型和包装过程。
- 包装商相关的定量控制体系的执行必须满足R87 中关于采用的抽样方案的含量等级(规定“生产者的风险”和“消费者的风险”)。
 
第二步:
-支持文件包括:例如对于填充过程设施、设备,包装类型、商品种类的说明;关于含量控制体系的信息:抽样计划、准备进行的测试和检查,控制程序、计量器具的使用,记录保存等。
 
第三步:
-首次评估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评审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看其是否满足体系要求。二是现场评审,核查实际状况是否与文件描述一致。
 
第五步:
-证书应简要说明填充过程、具体说明产品、包装种类、含量范围等,这样能够使证书涵盖的定量包装商品足够清楚。
-在网站上发布,使所有对发证机构颁发的证书感兴趣的人都能够获得证书。
-许可包装商使用证书中的IQ标志, IQ标志应包括条码、发证机构名称。
第七步
-发证机构对包装商的监管包括对包装商的填充过程、含量控制体系、记录等作周期性的再评审。此外,发证机构可不定期地对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用以核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继续满足产品要求。
      图表 2 证书系统组织结构
 

 
 
 
 
 
                                

 
 
                                    CIML
 
 
 
 
                                管理委员会(MC)                          BIML
 
 
 
 
 
 
        CIML委员                            CIML委员                           CIML委员
国家A                                国家B                              国家C  
 
 
         指定发证机关                       指定发证机关                        指定发证机关
 
 
 
 
   
CIML委员在履行其在证书系统中的职责时可以由合适的专家代表或支持。
 
BIML负责维护指定发证机构名单并将其放在网站上。BIML同时担任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想参与的发证机构必须提供符合证书制度要求的证明。这些证明可以认可的形式或某种同行评审的方式提供。
         被指定的发证机构负责保持有证包装商/定量包装商品目录,并将其放在网站上。
 
国家间差异
每个国家都有多个组织、权威机构和私有机构有可能参与市场定量包装商品的法制管理中。它们有可能是:市场监管机构、海关、健康和安全检查机构、法制计量机构、专业联合会、私立合格评定机构等等。
一般而言,这些组织的行为、职责和权利在各个国家都不尽相同。此外,每个国家的CIML委员对于那些与定量包装法制管理相关组织的管辖权限也不相同。
总的来说,有两种类型的机构有兴趣作为发证机构自愿参与到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中,即公共机构和私立合格评定机构。某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可能会阻止私立机构作为定量包装发证机构,而在某些国家却没有公共机构参与认证服务,而只有私立机构参与。在另外一些国家可能是两种类型的机构同时参与。
不应限制一个国家参与者的数目,除非该国法律规定禁止多于一个机构参与。基本上来说,协议是私下进行的,并且发证机构之间可能互为竞争对手。 因为在没有发证机构的国家,包装商如果想获得证书,指定的发证机构应被允许为他国的客户提供服务。
 
证书注册和指定发证机构
BIML将会维护由CIML委员(在获得管理委员会做出肯定意见后)指定并通报给BIML的发证机构清单。这些指定发证机构的详情将在OIML网站公布,通过链接还可以由相关其他机构的网站提供。
每个发证机构必须维护证书发放的注册表,并确保在各自网站上提供这些证书。就像OILM证书制度一样,不设证书注册中心。
这样,任何对此有兴趣的人均可通过互联网获取到所有的相关信息。
 
接受证书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国家机构不会被迫接受本证书制度下所颁发的证书。另一方面,有很多国家的相关机构希望依赖市场上的定量包装符合国家法规的证据。如果表明这一证书制度可以提供可靠的结果,自然对此制度的信心将增加。 在实施的初步阶段,可能只有极少数的发证机构和注册的包装商/定量包装商参与。但仍希望,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这些从制度中获益的包装商会增加,反过来,参与的机构及对证书的承认数量也将增加。
 
证书制度的费用与收益
较之量化收益,量化此证书制度中包装商的费用要容易得多。通常企业会立刻指出他们是支付费用的人(最终是消费者),而最初不想知道可能的收益(因为收益太难量化)。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包装商认识到不符合产品的费用会很快超过所支付的取证(额外)费用。同时,在边境等待管理的大批产品,破坏性取样的费用和被拒绝入关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大量花费。对大部分企业来说,这些都是隐藏的“不可量化花费”,不会在任何费用-收益分析中出现。
然而,很多包装商已经因为其他原因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在现有体系中加入定量包装“IQ-Mark”证书并不困难(或不需花费很多),尤其是现有体系注册人同时还是“IQ-Mark”方案的指定发证机构。
官方机构由于依赖定量包装含量符合国家法规的证据而受益。这将使他们的工作更有效率。
OIML维护上述提及的“IQ-Mark”方案的预算费用将限于BIML参与管理委员会工作所需费用。此工作量与BIML作为OIML技术委员会的联合秘书处的工作量具有可比性。另外,BIML将维护指定发证机构名单并发布在OIML网站上。这部分花费将是少量的。
 
未来制度的扩展
目前方案只有在OIML R87范围内的定量包装商品可获得证书。它们是“具有预先确定的重量、体积、长度、面积和计数标注的恒定标识的定量包装商品”,同时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含量至少应等于名义标称量。这种定量包装被称为“满足平均含量体系的定量包装”
然而很多国家法律上要求定量包装满足最小含量体系。也就是说,每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含量必须至少是名义标称量。OIML TC6目前正在讨论最小含量体系的要求,也许它可作为单独的OIML国际建议项目,或作为OIML R87下的一个单独类别。
当满足最小含量体系的定量包装包含在一个OIML国际建议中,它们同样可以获得IQ-Mark方案下的证书。然而与本文前面描述的取证程序相比,这个取证过程或许会得到一些简化,这取决于填充过程。
另一种制度扩大的可能方式是可包含单一批次的定量包装证书。这一证书将基于单次填充程序的评审,其样本从单一批次中抽取。
 
(张超 郭谡翻译 郑华欣校对)
 
 
 
OIML TC6会议概况
2008年9月1-3日捷克布尔诺,捷克计量院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6技术委员会(OIML TC6定量包装商品)会议在捷克共和国布尔诺召开,会议讨论了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暂定名为国际定量标志/IQ-Mark方案),以及有关OIML 国际建议R79—定量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的修订和刻度容量瓶要求的修订内容,使它们在遵守OIML国际建议R87—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情况下用于净含量控制制度中。以下是会议讨论情况。
 
IQ-Mark 方案
在2007年9月美国盖瑟斯堡会议上,TC6 开始讨论“IQ-mark方案”工作草案 2(WD2,2007-02-20)“遵守包装和标志准确要求的定量包装接受方案”。在WD2中,这个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协议由各国国家负责机构(OIML正式成员和通讯成员)的CIML代表或联系人(对通讯成员而言)签署。尽管是非强制性参加,但是参加国将与其他国家进行证书互认。证书用来证明定量包装填充设备进行的包装含量控制制度符合证书涵盖范围以及定量包装商品遵守OIML R87 和OIML   R79的定量控制和标签要求。
WD2中设想的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参加国将被要求接受证书互认,出于各种原因,遇到了一些TC6 成员的激烈反对。
1、一些国家负责定量包装管理的不(单独)是国家法制计量机构的职责,CIML成员无法控制相关负责机构(检验机构、市场监管机构和海关),无法强迫这些机构承认IQ-Mark方案下颁发的证书,或者这些机构放弃证书中要求的定量包装检查权利。克服这一障碍的唯一方法是国与国之间在政府层面上达成协议。
2、TC6中的一些欧盟成员提出不能以各自欧盟成员国的CIML代表名义签署WD2中提出的相互信任协议。因为协议要求欧盟成员国一起与其他参与国签署证书互认,这必须与代表所有欧盟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组织进行协商。
3、一些TC6成员认为,此制度的大部分花费将由定量包装的制造商承担,因此国家工业界对此制度不感兴趣。此外,设想的制度将大量的行政负担加于BIML,同时相应的费用将会加重OIML的预算支出。2007年在盖瑟斯堡会议上,大家的另一个担心是在实施任何证书制度之前,必须就包装商含量控制以及证书颁发机构的制度要求达成一致,R87和R79中的“商品”要求的解释必须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
很显然,根据盖瑟斯堡会议上的讨论,TC6 不会接受WD2设想的证书制度。一些TC6成员建议退出讨论甚至中止IQ-Mark方案工作,要求CIML取消此项目。在布尔诺,TC6 讨论了关于此证书制度可行性的所有保留意见和争论,决定继续开展此项目。但是,会议同意IQ-Mark方案的基本原则需要修订,以克服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妨碍此制度成功实施的保留意见。
特别是制度必须基于以下原则:
参加国(证书颁发者)可以是负责定量包装控制的国家机构或私立认证机构,一个国家可以有多个参加者,各参加机构之间的协议为单独协议;
此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自愿制度不仅仅适用于包装商,也包括参与的权威机构和私立认证机构。在此体系下,不强迫行政管理机构(市场监管机构、海关和检验机构)承认颁发的证书。
BIML提供了一份解释备忘录,概述了这一自愿体系,指出了参与各方(OIML、BIML、CIML委员、参加的国家行政机构和私立认证机构)的责任及相互关系。会议决定推迟这一自愿IQ-Mark方案关于原则和制度要求的讨论,直到成员国有机会研究解释备忘录后再进行讨论。
会议接下来讨论了关于包装商的含量控制体系WD 10.2和10.3部分,对此部分的文字进行了大量修订,并将其加入到下一工作草案中。会议同意在附件中或另一个单独的指导性文件中对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与用于含量控制体系的计量器具的适应性和精密性相关的部分,以及如何建立供包装商使用的符合R87 要求的抽样方案。
目前,只有满足R87 “平均含量体系”下的定量包装正在考虑放入IQ-Mark 方案中。会议认识到许多运用“最小含量体系”的国家同意继续建立最小含量体系要求,在以后的阶段将决定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将最小含量体系包含到IQ-Mark方案中。
 
R 79的修订
2007年,CIML 批准了对OIML 国际建议R79 定量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的修订作为TC6的一个新的工作项目。秘书处随后要求TC 6 成员提交意见和建议。材料已经发给各TC6成员,目前正在进行讨论。如果就R79 现有文本修订的建议达成一致意见,秘书处将把其并入R76工作草案第一稿,发到TC6成员中征求意见。
 
带刻度的容量瓶(MBC)的要求
目前带刻度的容量瓶的要求包含在由OIML TC8(液体含量测定) 负责发布的OIML R138—“商业交易容器”中。由于MBC主要用于定量包装,2007年CIML会议做出决定,由TC6取代TC8 负责MBC。
关于符合OIML R138要求的MCB在OIML R87含量控制体系的适用性问题是一个以前就提出的问题,TC6 成员2008年早些时候通过邮件讨论了这个问题,本次会议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看起来,即使MBC符合这些要求,定量包装结果也可能不符合R87的平均含量要求。MCB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
会议决定,要求CIML批准修订带刻度的容量瓶(MBC)的要求作为一项新的TC6工作项目。要求修订的还包括其他一些议题,例如除了名义容量外,还要标出边缘容量(为了避免混淆,边缘容量没有单位)。
 
R87 抽样方案
2007年,位于科伦坡的马来西亚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的C.H.Sim先生在Metrologia发表了一篇文章,指出R87 4.2中供市场监管机构采用的抽样方案不能满足R87. 4.1中定量包装统计控制的要求。一些统计学家也证实了这个评论。这一结果导致抽样方案不足以用来保护消费者。会议指出,尽管R87明确指出仅适用于市场监管机构使用,它还是经常被包装商用于控制填充过程。但是包装商必须执行包括抽样程序在内的含量控制体系,以确保满足R87的统计要求。R87没有明确说明这些要求如何得到满足。BIML将在OIML简报上发表一篇文章,解释对R87 观察到的差别。
 
下次TC6 会议
下次TC6会议将于2009年早些时候在南非举行。会议的主要议题仍然是IQ-Marks方案的发展。
 
(张超翻译  郑华欣校对)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
联合大会有关情况
2008年10月20日瑞典斯德哥尔摩
RÉGINE GAUCHER
MAA项目负责人,OIML与ILAC和IAF联系人
 
在 2008年3月6日举行的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联席会议上,决定OIML应在2008年10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ILAC/IAF联合大会上就OIML 和ILAC/IAF现阶段的合作做主题发言。主要内容包括:
OIML活动介绍
OIML证书制度和OIML多边互认协议
OIML与ILAC和IAF的合作
以下为此主题发言要点。
 
OIML与ILAC的合作
2006年11月,OIML和ILAC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包含了双方诸多合作目标。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制定一个通用方法,对适用于法制计量领域检测部分的ISO/IEC17025进行解释并加以实施。2008年OIML完成了涉及法制计量测试领域的检测实验室应用ISO/IEC17025的指南(即OIML D 29,在第43届CIML会议上通过)。ILAC作为联络组织参与这个指南的制定,并就后续的草案提出意见。这个OIML文件在协调评审程序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拥有一个合适的评审小组对于保障评审程序的协调也至关重要。OIML互认协议(MAA)的实施需要包括至少一名管理体系评审专家,以及相关计量器具领域的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计量专家在内的评审小组。在这方面,ILAC和OIML已经共同建立了一个评审人员和专家名单,他们被认为能够进行法制计量领域的评审。
负责管理体系要求的评审员同样有资格作为相关国家认可机构的主评审员。在经过OIML法制计量领域的培训后,也可以参加OIML同行评审。技术专家和计量专家由一个特别OIML委员会确认,在基于ISO/IEC17025的评审培训方面进行专门培训,与ILAC开展合作。
ILAC和OIML同意在实施OIML MAA 中不局限于这种合作,而且会将这种合作扩大到在认可范围内的涉及法制计量的检测实验室认可工作中。在这方面,OIML将会草拟一个不局限于相互信任声明中计量器具分类范围内的专家名单。
目前正在起草联合评审程序,特别是当对检测实验室的评审以认可为目标时,定义一个OIML MAA内合作的操作规则。以MAA为目的,已经开展了由评审小组联合名单中的一名技术和计量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一个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评审。
在年会上确定了实施MoU的工作项目。最初的项目是在2007年3月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确定的,并在2008年3月进行了更新。这一工作项目有两个联络官员实施。(一个是ILAC的,一个是OIML的)。下一阶段是鼓励完成国家层面上ILAC正式成员和法制计量机构的合作,推动协调发展。
 
OIML与IAF的合作
ILAC和OIML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已经在2007年11月扩大到IAF。由于OIML还没有确定基于认证机构或检验机构评审的正式要求,OIML与IAF的合作程度还没有发展到OIML和ILAC之间的合作程度。因此,ISO/IEC 导则 65、ISO/IEC 17021 和ISO/IEC 17020仅在某些OIML文件和主要出版物中推荐使用。然而,OIML成员国可能已经将这些导则强制用于本国的法规中(例如,ISO/IEC 导则65用于负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机构,ISO/IEC 17020 用于负责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机构)。IAF和OIML合作的MoU相关条款与ILAC 和OIML类似,包括对专家的认可和对ISO/IEC 标准进行一般解释。2008年OIML已经完成了应用ISO/IEC 导则65对法制计量领域管理机构进行评估的指南(OIML D30,第43届CIML大会上通过)。此指南将包括对未来将要取代ISO/IEC导则65的ISO/IEC 17065的一般解释。
 
(张超翻译  郑华欣校对)
 
 
 
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总体部署,开展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国计量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计量行业WTO/TBT应对机制和服务体系;利用国际通行做法和技术法规等手段,了解国际计量检测的发展动态,保护我国企业利益和国内外市场,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服务。
    2005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委托中国计量协会承担全国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工作。按照WTO/TBT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WTO各成员国制订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认证检验制度需要提前将其通报其他WTO成员国征求意见,以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将接收的WTO总部通报中有关计量领域的通报转中国计量协会办理。
    一、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主要工作
    (1)对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转来的WTO/TBT通报,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对国外制定的关系到我国计量器具产品出口的技术法规草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反馈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2)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深入研究WTO/TBT的基本规则和国外技术壁垒状况,结合我国加入WTO以后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我国计量产业和市场的意见,积极促进我国计量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3)了解和分析各国计量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动态,按照WTO/TBT的要求,提出对我国合格评定程序、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及计量器具产品标准等方面相应的调整和改革意见,使我国计量工作能够符合WTO/TBT的要求。同时,向国内企业提出建议,及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国外计量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变化的准备,根据不同的国家制定不同的出口策略,以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减少经济损失。
    (4)做好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对外通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
    (1)成立全国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计量行业WTO/TBT通报工作应对体系和运作机制。
    (2)按行业或专业组成冶金、化工、纺织、石油和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加油机、衡器、流量计等专家组,负责对WTO/TBT通报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反馈给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今后将逐步扩大专家组范围。
    三、近年来开展的评议和对外通报情况
    评议文件:
1、阿根廷“液体燃料泵技术法规决议草案”(2004年);
    2、俄罗斯“入世工作组报告草案(TBT部分)”(2004年);
    3、以色列“封闭式管道水流量测量—冷饮用水表标准”(2004年);
    4、日本“贸易政策审议文件”(2005年);
    5、巴拿马“计量和测量:电测量标准”(2005年);
    6、韩国“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机和加油表类型批准修正案”(2005年);
    7、阿根廷“固定储油罐法规”(2005年);
    8、巴西“测量电力仪器的计量技术要求和评定程序的法案”(2005年);
    9、捷克“指定鼓式水表要求法令草案”(2006年);
    10、巴西“体温计质量和形式认可要求草案”(2006年);
    11、英国“计量器具(重力式自动装料秤、皮带秤、容量装置、自动体重计量器、冷水表、非连续自动计数器、液体燃料和润滑油、油槽车输送的液态燃料、材料长度测量、自动轨道衡)法规”(2006年);
    12、瑞士“热能表的条例(DFJP规则,关于热能的计量工具)”(2006年);
    13、“印度带最大装置的临床用电子体温计-规范”(2007年);
    14、“阿尔巴尼亚法制计量单位法规的部长会议决议草案”(2007年);
    15、“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水表法规G/TBT/N/TPKM/59”(2008年)。
 
 (中国计量协会彭京跃供稿)
 
 
 
第19届IMEKO世界大会信息
 
    第19届IMEKO世界大会将于2009年9月6-11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开,大会主题为“计量基础和应用”,涉及计量学基础和计量测试科学领域中的所有理论活动,以及计量如何面向实际,面向社会,如何发展计量事业等。届时将有来自世界各地50多个国家的科学家、科研人员、专家学者,以及不同领域的计量仪器制造商、用户参加,共同探讨计量科学的前沿课题和重大课题。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届时将组织国内计量科技人员参加大会,让国内科技人员了解当前计量领域的发展方向,了解计量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借鉴世界各国计量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计量科学研究的发展。
    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1、大会欢迎各国计量科技人员踊跃投稿发表论文。
    论文摘要截止时间:2009年1月30日;
    论文收录通知时间:2009年4月5日;
    论文全文提交时间:2009年6月1日;
具体论文书写要求请登陆会议网址查看:
    请将论文分别投至大会信箱:admin@imeko2009.it.pt 和计量学会信箱:liujian4049@yahoo.com.cn
    2、计量学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健
    联系电话:010-84639756
    E-Mail:liujian4049@yahoo.com.cn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供稿)
 
 
 
第6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信息
 
第6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将于2009年6月在中国昆明举办。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承办具体事务性工作。研讨会的内容包括:中日韩三国计量管理部门分别介绍计量工作的最新进展,还将举办“远程校准e-trace技术及发展展望”技术讲座,邀请日本计量院、韩国计量院的专家讲解介绍。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将在研讨会上介绍中国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情况。欢迎国内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研讨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供稿)
 
 
 
国际组织简介-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
 
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中负责法制计量工作的管理机构组成的区域性计量论坛组织。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1992年亚太经合组织正式成立。APEC采取协商一致的议事规则,议题集中于经济领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被视为APEC的“两个轮子”。为了给APEC在合格评定领域提供实际的、具体的技术支持,先后建立了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5个区域性专业组织,并采用与APEC一致的运作模式。    
为解决在法制计量方面的诸多问题,如贸易与法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相互承认、测量要求的法制协调、法制计量人员培训、为发展和加强法制计量能力提供援助等,1994年11月APLMF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了包括澳大利亚、美国、中国、中国台北等14个经济体、6个观察员、3个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参加的成立大会。目前APLMF有20个正式成员经济体,6个通讯成员经济体(见附录)。
APLMF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致力于寻求亚太地区的法制计量协调,并通过协调与消除法制计量领域中的技术和管理壁垒来促进地区的贸易自由和开放。APLMF主要活动有:(1)组织国家间的测试比对;(2)建立国际比对、培训等8个工作组,开展法制计量专项工作;(3)出版亚太地区法制计量指南及其他适用的出版物等。
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出资资助并担任了APLMF第一届主席国和秘书处,2002年1月日本继澳大利亚之后接任APLMF主席,同时承担了APLMF秘书处的工作。
2007年10月18-20日,第14届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年会在中国江苏周庄隆重召开。在会上,中国正式接任APLMF主席并承担APLMF秘书处工作,成为继澳大利亚和日本之后,第三个担任APLMF主席的成员经济体。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担任APLMF主席,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APLMF的组织机构是:

论坛会议
正式成员经济体体
主席
执行委员会
 
APLMF秘书处
工作组:
培训工作组、定量包装工作组、日用计费表工作组、相互承认工作组、医用测量工作组、农产品质量测量工作组、计量管理体系工作组

根据《APLMF合作程序规则》的规定,主席、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APLMF主席:主席在APLMF会上由各经济体代表选举产生;任期4年,在期满后的下一年度论坛全体大会上终止;主席应保证APLMF秘书处的有效运作;主席应每年组织并主持召开至少一次APLMF会议;主席应寻求适当的基金、赞助成员参加会议和必要的培训研讨班;主席应负责促进完成APLMF国际比对计划;主席应保持APLMF与计量标准、型式批准、测试和合格评定方面的区域性机构的联系;主席应代表APLMF出席APEC会议,并将有关APEC的倡议和建议通知各成员经济体;主席应代表APLMF出席OIML会议,并向大会做关于APLMF活动的报告;主席应促进APLMF通讯及其他出版物的出版;主席应保证APLMF法制计量术语定期修订。
APLMF秘书处:秘书处由主席所在成员经济体承担,负责协助主席管理APLMF事务,包括准备APLMF年会,起草APLMF工作文件,支持各工作组开展技术工作,筹资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负责与各成员联络,定期出版APLMF通讯等。
APLMF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APLMF主席、前主席、秘书和3个不同APLMF正式经济体的3名正式成员组成。需用简单多数票通过选举产生。目前执行委员会由现任APLMF主席、前任主席、秘书、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的代表组成。一般任期为两年,可再连选连任一期。职责为:执行论坛两次会议之间、论坛成员制定的APLMF政策和进行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保证APLMF与其他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的合作;通过APLMF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保证APLMF各工作组间的协调合作;起草APLMF政策方面的建议;研究讨论工作组报告,为论坛会议准备报告建议;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可用电话形式召开。
中国台北是APLMF正式成员经济体,并负责医用测量工作组活动。
    APLMF网站:www.aplmf.org
 
附录:
APLMF正式成员经济体(20个)
    澳大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朝鲜、韩国、马来西亚、蒙古、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越南
 
APLMF观察员经济体 (6个)
文莱、智利、哥伦比亚、老挝、墨西哥、秘鲁
 
(郑华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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