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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计量动态》2009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8/2 13:54:21


目    录
 
蒲长城副局长出席2009年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主席理事会
  会议………………………………………………………………1
英国国家计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6
赴南非参加OIML TC6技术委员会会议情况……………………7
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OIMLTC18/SC1血压计联合工
  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概况 ……………………………………10
瑞士联邦计量局认证中心简介…………………………………11
瑞士颁布新的《道路速度监督和交通信号监控测量器具
  条例》……………………………………………………………12
瑞士规定的雷达和激光测速计量仪器的“安全距离”………13
米制公约组织概况………………………………………………14
 
 
 
蒲长城副局长出席2009年国际法制计量
委员会主席理事会会议
 
2009年3月2日至4日,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CIML)主席理事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主席理事会成员Johnston(主席)、 Carstens(副主席)、 HARVEY(副主席)、Issaev、Ehrlich、MIKI、SCHWARTZ、MULLEM和 Magana(局长)出席了会议,蒲长城副局长和国际司韩建平同志出席了这次会议。国际法制计量局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审议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与国际米制公约组织(BIPM)合并的研究报告,讨论两个组织合并问题;讨论发展中国家问题,研究建立奖励制度;审议财务管理问题;讨论定量包装IQ标志制度;讨论悉尼大会的后续行动,确定国际法制计量局2009年的工作目标;讨论世界计量日与OIML的宣传活动;讨论和确定2009年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会议议程和安排等。
1、会议重要议题的讨论情况
⑴关于OIML与BIPM合并
2008年,应国际计量委员会和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国际计量局、国际法制计量局就发展和加强BIPM与OIML的紧密合作以及两个组织合并的可能性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共同报告。国际法制计量局征求了各成员国对报告的意见。
在分析合并的有利方面时,报告认为BIPM与OIML均属从事国际计量合作活动的国际组织,一些成员国家是由本国同一个机构分别参与两个组织的活动。为不断满足21世纪各国对计量作为经济、技术和社会的重要基础手段的发展需求,最大限度地协调国际间量值的统一和溯源,消除国际间贸易中技术壁垒,需要建立统一的国际计量体系。
主席理事会多数代表认为,从调研的情况看,合并的目的和益处并不清晰。报告中对两个组织领导层的合并、合署办公以及两个组织合并可能性的分析不足。
中国代表认为,OIML与BIPM之间存在两个重要不同点:一是主要任务不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主要开展计量技术法规,即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的制订与颁布,并为实施计量技术法规制定执法监督的模式;国际米制公约组织主要开展国际单位制发展和国际间国家基准的关键比对工作。二是决策机制不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由各成员国政府派一名代表担任CIML委员,决议经CIML会议和国际法制计量大会表决;国际计量委员会由18位计量专家组成,提出开展国际比对计划和相关科研合作活动;因此,不支持两个组织合并。
美、俄代表支持中国意见,同时表示,随着科技发展,计量标准的溯源活动的频率下降,而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法制计量活动协调的需求上升。但多数成员国政府不了解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的区别。实际上两个组织的活动没有重复性。
欧洲国家代表介绍,欧洲一些国家正在进行机构重组,将法制计量机构与国家计量院合并,部分国家计量院承担了法制计量任务,并由政府授权。建议就OIML与BIPM合并问题进行讨论。
蒲长城副局长建议,请BIML研究提出两个组织的异同,对合并或合作进行利弊分析,供各成员国向本国政府介绍计量体系的作用及其构成。在充分听取各成员国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可行的工作方案提交大会讨论。
蒲长城副局长的建议得到Johnston主席的赞同,会议决定由BIML进一步研究,并将有关研究结果形成文字材料提交10月份举行的委员会大会讨论。
⑵关于发展中国家问题
发展中国家工作召集人Seiler向会议介绍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工作情况,包括: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工作联系点;为阿联酋、巴西、土耳其、约旦、秘鲁等国家提供了检定规则、定量包装管理等咨询;更新了OIML帮助发展中国家工作网页等。
根据第43届CIML会议决议,提出了设立法制计量突出贡献奖以及遴选要求和程序草案。
理事会讨论草案后,决定该奖项授予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法制计量活动做出杰出贡献或重要贡献的人士。会议决定由各国CIML委员、区域法制计量组织、发展中国家工作召集人、BIML等推荐候选人员。每年7月1日前向召集人和BIML提供人员名单,由召集人根据贡献和重要性排序,报主席决定最终获奖人。
本届理事会上,召集人推荐了约旦法制计量局局长作为发展中国家贡献奖候选人之一。主席请其他各成员积极推荐候选人并报BIML,经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一届获奖人,并于2009年第44届CIML会议上向获奖人员颁发证书。
我国代表认为奖项设立应鼓励区域法制计量组织开展的活动,并对推荐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理事会采纳了我国代表的意见。
⑶关于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IQ-Mark)
建立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是OIML的一项重点工作,参加国以出具证书的方式来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符合OIMLR87 和OIML R79的定量控制和标签要求,并将与其它国家通过签订协议进行证书互认。
但是在制定IQ-mark方案的工作草案时,成员国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涉及:定量包装的国家管理机构、欧盟成员国的代表性、制造商和OIML的成本、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市场准入的检查等问题。
理事会成员对建立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也存在不同意见。美国代表认为,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实施成本高,互认难度大,生产商不会积极参加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IQ-Mark的实施将造成重复。建议中止IQ-Mark方案工作,要求CIML取消此项目。
BIML局长和南非代表(项目负责人)认为,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有广泛需求,特别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不具备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资源,IQ-Mark将为其提供有效工具。同时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符合WTO的要求,将减少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促进贸易发展。此外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还将充分提高OIML的地位和认知度。
我国代表表示,中国支持OIML就建立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所做的努力和工作,支持OIML TC6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建议坚持自愿接受IQ-Mark的原则,不排斥各国和地区的其他定量包装合格标志。
理事会经讨论建议:坚持自愿原则,各国法制计量机构、定量包装计量监督检查机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发证机构和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和接受IQ-Mark;各成员国认可各自的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可以是各国法制计量机构、定量包装计量监督检查机构、或认证机构,由BIML开展发证机构的注册工作,发证机构颁发证书。以上建议将提交2009年大会讨论。预计OIML定量包装合格标志制度将于2010年大会批准,2012年正式实施。
⑷关于2009年CIML会议安排
BIML局长介绍了2009年CIML会议的筹备情况,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30日在肯尼亚蒙巴萨举行,并将于10月25日召开主席理事会,26日举行贸易计量研讨会,27日召开区域法制计量组织圆桌会议,28日召开计量管理圆桌会议。
蒲长城副局长以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主席的身份介绍了2009年APLMF会议的安排,并就CIML和APLMF会议的时间安排进行了协调。
理事会对计量管理圆桌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讨论,部分代表针对计量管理的定义进行了讨论。我国代表提出,计量管理圆桌会议的主要议题不应是计量管理的定义,而是计量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各国应围绕法制计量中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介绍和分享各自的计量管理经验,将使会议更具实际意义。理事会同意我国代表的建议,并最终确定了计量管理圆桌会议的议题。
2、体会与建议
⑴我国是CIML主席理事会成员,也是亚太法制计量论坛的主席和秘书国,在参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决策层活动中具有明显优势,我国应利用这种优势,增加我国在这些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重视参与国际组织决策层工作,加强对国际组织的长期政策、重点工作及重大变革的分析研究,主动提出我国的政策建议,彰显我国的重要地位和贡献,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关键作用,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同时,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多做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并积极促进国际和区域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工作,在我国优势项目上提供技术支持,赢得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
⑵OIML正在积极推进OIML IQ-MARK制度,已提出了工作方案。建议计量司研究OIML IQ-MARK制度对我国计量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影响,分析和借鉴OIML IQ-MARK制度,完善我国定量包装合格标志的管理。
⑶根据蒲长城副局长在本届理事会确定的日程,第16届APLMF会议将于今年11月在泰国举行,我国目前承担APLMF的主席和秘书处工作,将负责制定会议议程、起草主席报告、秘书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建议计量司加强与泰方的协调,落实会议各项组织工作。
⑷在本届理事会期间,CIML主席、BIML局长提出了来华进行工作访问的意向,希望加强OIML与中国的合作,建议国际司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高官保持沟通和联系,尽早确定来访的时间和人数,做好接待工作。
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OIML加强了电子投票和技术委员会网络讨论等电子工具的运用,建议计量司牵头,加强对技术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及时表达我国意见和投票。
⑹OIML开展了成员国采用国际建议的在线调查,建议由计量司牵头,组织我国有关技术委员会分析统计我国计量技术法规与国际建议兼容的情况,并完成OIML的在线调查。
⑺目前,英国等欧洲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对国家计量技术机构正在进行改革。我国应密切关注和研究西方国家计量体系改革的动态和经验,了解先进国家的计量发展政策和战略,分析计量技术机构的新型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完善我国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国际合作司韩建平供稿)
 
 
英国国家计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2009年4月1日,英国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和计量机构有两个重大变化和发展。
首先,原来由英国创新、大学和技术部(DIUS)负责的国家计量体系(NMS)的职责被转移至国家度量衡研究院,由国家度量衡研究院负责NMS项目,而NMS项目是为英国国家计量院提供创新资金的重要来源。其次,作为对此次重要机构扩展的认可,该机构将于2009年4月1日更名为国家计量办公室。国家计量办公室将继续作为DIUS的一个执行机构。
对于此次机构变化和发展的评价,首席执行官Peter Mason说:“我很高兴由我们来负责国家计量体系的所有方面,包括英国科学计量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家法制计量政策。更名后,机构职责的扩大将让我们重新定位自己,以更接近国际上的普遍观点,即科学计量和法制计量之间密切合作。
在过去四年里本机构承担了一些额外职责,每一延伸职责的结果是:通过科学和法制计量领域的实际应用,使本机构在制定具有现代和创新的政策上以及为英国工业与创新提供有力支持方面成为一个强大的和更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
作为英国国家计量办公室,我们期待继续与相关利益方一起合作。我们希望在这个令人鼓舞的时期内能够扩展英国的测量能力”。
 
(郭谡编译 郑华欣校对)
 
 
 
 
 
 
赴南非参加OIML TC6技术委员会会议情况
 
    受总局指派计量司王英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王春艳、中国计量协会罗新元三位同志于2009年3月17日至3月20日赴南非参加了OIML TC6技术委员会会议。
一、参加会议的成员
    此次会议共有来自中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新西兰、加拿大、荷兰、日本、南非10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南非作为TC6秘书处负责主持会议。
二、组织会议的机构
此次会议由南非国家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 SABS)负责强制性法规的部门(NRCS)组织召开。SABS隶属南非贸工部,职能之一是代表国家管理强制性、非强制性规范标准,对符合规范的产品,授予标志使用权;另外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也负责南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
三、会议的主要议程
1、上次会议情况介绍(2008年在捷克召开);
2、IQ标志体系概述;
包括:工作组介绍最小包装体系概况(荷兰的J Rommerts先生负责介绍)、讨论OIML定量包装证书制度自愿加入原则(BIML的WELLEM KOOL先生负责介绍)、修改OIML IQ标志制度文件等。
3、OIML R79建议的修改;
包括:讨论有关成员要求修改该建议的提案、讨论沥干水分的商品标注方法。
4、OIML R138带刻度的容量瓶修改背景和修改要求;
包括:南非介绍修改该建议的前期工作,介绍欧盟对带刻度的容量瓶的要求。
5、讨论下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四、会议纪要
通过近四天的讨论和交流,与会代表达成以下共识:
(一)关于IQ标志制度
1、鉴于荷兰的Rommerts先生强烈建议要包括最小含量控制体系,会议决定在OIML R87号建议修订时,增加这部分要求,同时IQ标志证书制度的产品既要满足平均含量控制要求,也要满足最小含量控制要求。Rommerts先生主要负责起草最小含量控制体系要求,将合并到OIML R87号建议中,并要在2009年9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2、BIML的WELLEM KOOL先生提醒会议代表要注意解决工作草案3(WD3)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会议决定在当前修订的这个版本中采纳这些建议,逐条讨论TC6成员针对工作草案3提出的修改建议。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第10部分的建议,并推敲合适的用词,同时提出有必要单独起草相关导则,对IQ标志制度的要求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3、会议决定成立包括秘书处、BIML、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工作小组,在2009年7月底前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起草新的草案。这个草案将作为委员会文件1(CD1)发送到所有的CIML成员征求意见。
(二)关于OIML R79号建议
1、与会代表对净含量标注的位置存在争议。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的国家要求净含量要标注在主显示面(或者标注在显著位置);新西兰强烈反对这种要求,理由是这种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因为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净含量可以标注在除主显示面以外的任何位置;生产者会对标注要求做出迅速的反映,更改标注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必然对此产生不满;OIML应该与CODEX以及其他的国际标准组织合作,但是必须坚持OIML对法制计量的控制地位。尽管新西兰强烈反对,但会议决定净含量应该标注在主显示面。
2、会议决定成立由荷兰、美国和南非组成工作小组,提出计量单位的标注要求,尤其是针对粘性的、固液两相的产品,以及调查一些特殊产品的标注要求,如酸奶、冰激凌、气雾剂等。如有必要,OIML R79号建议中可以增加一个附录,规定特殊产品计量单位的标注规定。与会代表如有特殊要求可于2009年4月30日前提交秘书处,工作小组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3、澳大利亚代表提出有些国家加入了世界葡萄酒贸易组织条约(WWTG),建议R79中是否可以免除对酒类容器的标注。会议不同意对此提出免除条款。
4、会议决定对于沥干称重的产品,可以只标注沥干的量,不必标注液体加上固体的量。但这个规定要与CODEX组织讨论确定,然后在R79中明确。
5、TC6将与WELMEC WG6合作,并将合作计划在肯尼亚提交CIML。
6、R79的工作草案1已经提交各成员征求意见,秘书处将进一步修改形成工作草案2,于2009年7月31日前提交TC6的成员。
(三)关于OIML R138国际建议的讨论情况
会议决定成立工作小组调查了解带刻度的容量瓶与定量包装的关系,工作组由德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组成,南非负责该工作组,并在下次会议时提出工作计划。
(四)关于下次会议的召开
TC6的下次会议将于2010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地点待定。日本、美国、新西兰和德国自愿提出可做东道主。
五、体会
四天的会议,日程满,任务重,工作量很大。但通过参加讨论会,可以直接参与国际建议的制定,可以透彻地理解国际建议的具体要求,可以与参会代表沟通了解各国的情况,也可以及时反映中国的执行情况。但秘书处反映,中国参会的人员不固定,工作的连续性差,建议中国固定人员参与国际建议的起草。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王英军供稿)
 
 
 
 
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OIMLTC18/SC1血压计
联合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概况
 
 
2008年10月28日,第43届CIML大会通过了OIML TC18/SC1秘书处提出的R16修订提案(第25项决议)。根据CIML的决议,2009年OIML TC18/SC1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按照OIML程序组织R16的修订。2009年OIML TC18/SC1秘书处的工作目标:争取完成R16-1(无创机械血压计)的第一个CD,并着手开始R16-2(无创电子血压计)的准备阶段。
2009年3月22至3月25日,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OIML TC18/SC1血压计联合工作组在福州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2008年9月18日联合工作组的首次工作会议之后,根据各位组员意见形成的R16-1中英文修订第一版(24处修订)、R16-2中英文修订第一版(23处修订)的文字处理工作基本完成。这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讨论并通过R16的修订计划;(2)R16-1中文修订第一版补充意见的讨论;(3)讨论并表决通过R16-1中文修订第一版;(4)R16-1修订版英译稿意见征集。(会议所用资料的电子版本已于先前通过邮件方式发给与会的各位专家代表)。
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屠立猛秘书长主持了会议,OIML TC18/SC1崔启明秘书长按照会议议程组织了关于R16-1(无创机械式血压计)24处修订意见的讨论与表决。与会专家讨论激烈,最终按照2/3多数原则,完善并通过了R16-1的18处条款修订。会后,OIML TC18/SC1秘书处将考虑OIML TC18的意见,形成第一个WD,在各成员国征求意见。这次会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崔启明供稿)
 
 
 
瑞士联邦计量局认证中心简介
 
    欧洲对在贸易、交通、公共安全、卫生和环保领域内使用的绝大部分计量器具制定了法规(欧盟指令)。按照规定,凡投放市场的计量器具应粘贴CE标志。
    瑞士联邦计量局认证中心根据欧盟指令,对其国内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进行合格评定,一是要对计量器具的图纸、样机进行检验,二是对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该中心还可根据国内、国际组织(如OIML)的相关规定为客户服务。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刘新民供稿)

瑞士颁布新的《道路速度监督和交通信号
监控测量器具条例》
 
    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新修订的《道路速度监督和交通信号监控测量器具条例》于2009年3月31日生效。
    该条例调整了对测速计量器具和对新的识别违反交通信号装置的要求。对基于不同技术原理的测量装置的测量不确定度做出了规定(例如:对雷达测速仪或激光测速仪)。按现在的技术水平统一规范了测量技术上的要求。
    该条例充分考虑到当前使用的测速计量器具的技术水平,其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此类仪器的生产厂家和检定机构。
在使用测速仪器时,一些其他观点也应予以考虑,特别是在处罚时运用的安全距离。此项工作由联邦公路局负责。该部门通过警察使用测量仪器的情况,规定其必要的精度。并且,还要以技术、实践、和法律为基础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刘新民供稿)
 
 

瑞士规定的雷达和激光测速计量仪器的“安全距离”
 
    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所属的计量局是负责公路交通测速计量仪器型式批准的部门,根据瑞士计量法第17条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测量设备规程的规定, 瑞士联邦计量局对公路交通测速计量仪器进行了批准,同时允许警察投入使用。
    瑞士联邦公路局(ASTRA)与环保、交通、能源和信息部共同制订和公布了《道路交通速度监督技术指南》。指南中对各种计量器具规定了“安全距离”。在制定该指南时,瑞士联邦计量局对联邦公路局给予了技术上的支持并提出建议,主要是在进行样机试验时查明其测量特性。从技术上看,以下几点具有重要意义:
1、大约在10年前,激光测速仪由瑞士联邦计量局进行了型式批准,开始在市场上销售。该仪器已由各州的警察投入使用。
    2、激光测速仪适用的“安全距离”在每100km/h时为3km/h,在每100km/h至150km/h时为4km/h,在每150km/h以上时为5km/h,对于雷达测速仪相对应的安全距离分别为5 km/h、6 km/h、7km/h。
    3、安全距离是一种技术需要。为了补偿某种计量器具的测量不确定度,这是必要的。它并不是给予驾驶员的礼物,而是为了保证在高速行驶测速时避免出现对实际行驶速度的误判。
4、2008年5月22日发布的公路交通速度监管条例规定了安全距离。该条例还规定,由警察使用测速仪器处理测速事宜。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刘新民供稿)
 
 
 

米制公约组织概况
 
1.基本情况
1875年,17个国家的代表在法国巴黎签署了政府间协议“米制公约”,成立米制公约组织(The Convention of the Metre/Convention du Mètre)。它是世界上成立时间最早、最主要的政府间国际计量组织,是保证测量单位全球统一的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框架。
米制公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计量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n Weights and Measures/Conférence Générale des Poids et Mesures, CGPM),国际计量大会下设国际计量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Weights and Measures / Comité International des Poids et Mesures, CIPM),其常设机构为国际计量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eights and Measures / Bureau International des Poids et Mesures, BIPM)。这三个机构根据米制公约规定的授权,代表米制公约组织处理国际计量领域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对准确度要求更高、测量范围更大、更多样化的计量标准的需求,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国家计量基标准之间的等效。
米制公约组织的成员包括正式成员(Member States)和附属成员(Associates)。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共有52个正式成员和26个附属成员(见附录1)。
国际计量局的网址为:www.bipm.org
现任BIPM主席(director)A.J. Wallard教授及其秘书F. Joly女士的通讯方式为:
BIPM
Pavillon de Breteuil
F-92312 Sèvres Cedex, France
Tel.: +33 1 45 07 70 01, Fax: +33 1 45 34 20 21
E-mail: fjoly@bipm.org
米制公约组织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出版物为Metrologia。
2.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米制公约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国际计量大会(CGPM)是米制公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米制公约正式成员国的政府代表和米制公约附属成员的观察员组成,每四年在法国巴黎召开一次。其职能是:听取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查用以保证国际单位制(SI)发展和完善的必要工作安排;签署新的基础性计量决议和国际范围内各类科学决议;决定与BIPM组织及发展有关的一切主要事宜,包括下一个四年的BIPM预算等。
 图1 米制公约组织结构图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在国际计量大会的授权下工作,由经CGPM选举产生的来自米制公约18个成员国的18位代表组成,每年在法国巴黎的国际计量局召开一次会议。CIPM负责监督国际计量局(BIPM)的工作,代表CGPM管理米制公约事务,并通过直接开展工作或向CGPM提交决议草案来推动测量单位的全球统一。其主要职责是:讨论CIPM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s, CCs)提交的报告;讨论BIPM在CGPM的委托授权下开展的工作;向米制公约正式成员国政府发布BIPM管理和财政情况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n the 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position of the BIPM);讨论米制公约成员决定共同开展的计量工作,并设定和协调各计量专业领域之间的活动;制定合理的国际建议(Recommendations);为CGPM准备会议报告及其他资料,如SI手册(SI Brochure)等。
 
图2 BIPM组织结构图
 
国际计量局(BIPM)是米制公约组织的常设机构,总部在法国巴黎,由米制公约组织正式成员国资助并在CIPM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其职能是:为建立全球范围内单一而连续,并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的测量体系提供基础。为了这个目的,BIPM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如建立传递国际单位的计量基准,组织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等。BIPM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工作人员70余名,2005年预算超过1000万欧元。BIPM的组织结构(图2)包括:BIPM局长,质量、时间频率和重力测量、电学、电离辐射、化学实验室,财务、行政管理和综合服务部门,秘书处,质量体系与ISO&ILAC联络处,BIPM关键比对数据库(KCDB)管理部门,区域性计量组织和国际计量局联合委员会(JCRB)秘书处,出版物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车间及局址维护部门。
CIPM下设10个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s, CCs)。这些咨询委员会集中了世界各国在各专业计量领域的专家,为各类计量科学技术问题提供咨询。CC周期性地举行会议,主席由CIPM指定,一般都是CIPM成员。其他成员则是经CIPM批准的一些国家计量实验室或专业机构的代表。此外,CC成员还包括CIPM指定的个别代表,以及至少一名BIPM的代表。CC的职能是:周密思考对计量具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准备将要在CIPM会议上讨论的国际建议;确定、规划及开展国家计量基标准关键比对;就BIPM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开展向CIPM提出建议等。各咨询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及成立时间如下:
 
缩写
名称
专业领域
成立时间
CCAUV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Acoustics, Ultrasound and Vibration
声学、超声和振动咨询委员会
声学、超声和振动
1998
CCEM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Electricity and Magnetism
电磁咨询委员会
电磁
1927
CCL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Length
长度咨询委员会
长度
1952
CCM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Mass and Related Quantities
质量与相关量咨询委员会
质量
1980
CCPR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Photometry and Radiometry
光度与辐射度咨询委员会
光学
1933
CCQM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Amount of Substance - Metrology in Chemistry
物质的量咨询委员会
化学
1993
CCRI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Ionizing Radiation
电离辐射咨询委员会
电离辐射
1958
CCT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Thermometry
测温学咨询委员会
温度
1937
CCTF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Time and Frequency
时间频率咨询委员会
时间频率
1956
CCU
Consultative Committee for Units
单位咨询委员会
计量单位
1964
 
CIPM和BIPM与其他与计量有关的国际组织一向保持着密切的合作。CIPM设立了若干联合委员会,专门负责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就某些特殊领域中的工作开展合作。这些联合委员会包括:
 
缩写
名称
主要任务
JCDCMAS
Joint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 of Assistance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协调计量、实验室认可和标准化领域中对发展中国家帮助的联合委员会
推动计量、实验室认可和标准化领域中国际组织的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推动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JCGM
Joint Committee for Guides in Metrology
计量学导则联合委员会
负责计量学中两个最基础的导则——《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GUM)及《国际通用基本计量术语》(VIM)的修订、增补、推广及应用。
JCRB
Joint Committee of the Regional Metrology Organizations and the BIPM
区域性计量组织与国际计量局联合委员会
负责审查各国国家计量院申报的校准测量能力(CMC);制定 全球互认协议(MRA)的管理政策及指南。
JCTLM
Joint Committee for Traceability in Laboratory Medicine
实验室医学溯源性联合委员会
搭建一个国际平台,为实验室医学领域测量的国际互认和溯源问题提供指导,推动此项工作的发展。
 
此外,CIPM和BIPM还通过与其他一些相关的国际组织互派代表参与彼此的活动,以及以签署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合作。目前,与CIPM和BIPM开展合作的主要国际组织及其合作内容如下:
 
国际组织名称
主要合作活动及成果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2003年2月26日,米制公约组织、OIML和ILAC的主要官员在法国巴黎OIML总部召开会议,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和三个组织今后的合作事宜进行探讨。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CIPM与ILAC于2003年11月3日签署谅解备忘录(MoU),成立了一个由CIPM及ILAC成员组成的永久工作组,并就两组织的合作及作用发表联合声明。BIPM还与IFCC、ILAC等联合建立了实验室医学溯源性联合委员会(JCTLM)。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基于对计量在食品安全和食品分析领域重要性的认识,BIPM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会议中享有官方观察员地位。
国际原子能协会(IAEA)
BIPM与IAEA自1972起在放射性测量领域开展密切合作:BIPM为IAEA提供校准服务;BIPM电离辐射实验室主任担任IAEA科学委员会常务主席;IAEA于1999年签署CIPM MRA,成为首批在BIPM数据库中公布校准和测量能力的实验室之一; IAEA在CCRI会议上享有观察员身份,并且是CCQM正式成员。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BIPM在ISO设有联络人,并在ISO TC12(量、单位、符号及换算因子)、TC176(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CASCO(符合性审查)、REMCO(标准物质)这四个委员会中享有A级联络员身份;ISO参与CIPM CCU、JCGM和JCDCMAS的活动。
国际临床化学与实验室医学联盟(IFCC)
BIPM与IFCC、ILAC联合建立了实验室医学溯源性联合委员会(JCTLM)。
国际标准实验室全国会议(NCSLI)
BIPM主席与NCSLI主席于2002年8月5日发表联合声明:经双方主席同意,两组织将通过选派BIPM官员参加NCSLI董事会及每两年召开一次双边会议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合作活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米制公约组织于1948年在第9届CGPM大会上形成决议,决定与UNESCO开展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WHO)
基于对实验室医学领域测量的国际可比性和可溯源性重要性的认识,CIPM与WHO于2002年10月22日签署MoU。
世界气象组织(WMO)
基于对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对于气象学、水文学及其他地理科学重要性的认识,CIPM与WMO签署协议,共同决定开展合作,以保证WMO项目中有关大气及水资源状态和成分的测量数据能够依照MRA及WMO技术法规的规定合理地建立在可溯源到SI的计量单位基础上。
 
3.主要活动
(1) 国际单位制(SI)的建立
1948年召开的第9届国际计量大会做出决定,要求国际计量委员会创立一种简单而科学的、所有米制公约成员均能使用的实用单位制。1954年第10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采用米、千克、秒、安培、开尔文和坎德拉作为基本单位。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将以这6个单位为基本单位的国际实用计量单位制命名为“国际单位制”,并规定其符号为“SI”。此后1974年的第14届国际计量大会又决定增加物质的量的单位摩尔作为基本单位。
国际单位制是计量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七个基本单位的复现、保存和量值传递是计量学最根本的研究课题。BIPM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保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唯一而连续的,并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的测量体系。
(2) CIPM MRA的签署
为顺应WTO提出的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要求,在1999年10月14日于法国巴黎国际计量局(BIPM)召开的一次会议上,38个米制公约成员国国家计量院的院长和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共同签署了《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协议》(MRA)。MRA是在米制公约授权下由CIPM起草的,BIPM为主协调人。MRA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综合性计量体系,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可靠的关于各国国家计量基标准可比性的定量信息,以期为相当宽范围内的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协议提供技术基础。MRA的签署是国际计量发展史上一座意义非凡的里程碑,标志着一个计量全球化发展的开端,对于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具有重大的贡献。
MRA的核心内容是在BIPM的主持下,由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10个咨询委员会(CCs)负责,并由各区域计量组织(RMOs)配合,有计划地开展以米制成员国计量院为主体的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包括关键比对和辅助比对,从而给出各国基标准的等效性。
MRA的实施程序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   计量基标准的国际关键比对,即进行由CCs、BIPM和RMOs选定的旨在对相应领域中的主要技术和方法进行测试的一系列比对,包括SI基本单位、导出单位及其倍量或分量单位,以及人工标准器等;
–   计量基标准的辅助性国际比对,即进行上述关键比对未予涵盖的、为满足特定需求的比对,包括支持校准与测量证书置信度的比对;
–   国家计量院的质量体系和能力演示,即计量院应有一个能维持国家计量基标准正常运行的质量体系,具有实施校准与测量的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从而演示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MRA的最终结果,是由BIPM编制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的关键和辅助比对结果,以及各国计量院声明的校准和测量能力的数据库(简称“BIPM数据库”)。
目前,共有来自46个正式成员和26个附属成员的72个国家计量院和相关机构以及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MAR。
4.我国参加米制公约组织的情况
1976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我国参加米制公约组织。1977年我国签订米制公约,成为米制公约组织正式成员国。1979年,王大珩教授当选为CIPM委员。1993年,第20届国际计量大会选举我国代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荣誉院长高洁研究员为CIPM委员。我国派代表参加了历次国际计量大会(CGPM)和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会议,并且是CIPM所有10个咨询委员会的成员。1999年10月14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前院长潘必卿代表中国签署了《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和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协议》。
截止到2009年4月,我国共参加了274项MRA框架下的国际关键、辅助比对,以及几十项研究性比对,在BIPM数据库(KCDB)上公布校准和测量能力(CMC)690项。
5.中国加入米制公约组织的主要成果和利益
(1) 米制公约的签署,为迄今为止的130多年中成功建立全球一致、量值准确可靠并可溯源的测量体系提供了最根本的基础。我国签署米制公约,参与在此框架下开展的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保证了我国量值与国际上的一致,为我国经济、工业、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
(2) 通过参加国际关键和辅助国际比对和发布我国的校准和测量能力,实现了我国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和我国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的国际认可,有效地消除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为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 通过参加米制公约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我国及时而广泛地了解了有关计量科技、国际计量发展趋势和与计量有关的各类国际组织的宝贵信息,保证了我国计量科技发展与国际的接轨。
(4) 以米制公约组织为平台,我们得以与各类与计量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计量机构开展范围广泛而成果丰富的科技合作,切实地利用了丰富的国外资源,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计量科技的进步。
(5) 提升了我国在国际计量界的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6.会费
米制公约组织的经费由各正式成员国分担。各成员国分担的份额按联合国交费委员会为米制公约组织各成员规定的百分数(ONU指数)确定,但各国分担额不能高于BIPM全年经费的10%或低于它的0.5%。我国分担的份额为1.05%。
 
附录:
1.米制公约组织成员名单(截至2008年12月31日)
正式成员52个:
阿根廷        希腊          波兰      澳大利亚     匈牙利       
葡萄牙        奥地利        印度      罗马尼亚     比利时          
印度尼西亚    俄罗斯联邦    巴西      伊朗         塞尔维亚
保加利亚      爱尔兰        新加坡    喀麦隆       以色列
斯洛伐克      加拿大        意大利    南非         智利
日本          西班牙        中国      朝鲜         瑞典
捷克共和国    韩国          瑞士      丹麦         马来西亚
泰国          多米尼克      墨西哥    土耳其       埃及
荷兰          英国          芬兰      新西兰       美国
法国          挪威          乌拉圭    德国         巴基斯坦
委内瑞拉      哈萨克斯坦
 
附属成员26个:
白俄罗斯     爱沙尼亚    马耳他      加勒比共同体   中国香港
巴拿马       中国台北    牙买加      菲律宾         哥斯达黎加
哈萨克斯坦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肯尼亚         乌克兰
古巴         拉脱维亚    越南        厄瓜多尔       立陶宛
马其顿      摩尔多瓦    阿尔巴尼亚  斯里兰卡       玻璃维亚
突尼斯
 
2.CIPM MRA签署机构名录
截至2009年4月,共有来自米制公约46个正式成员、26个附属成员的72个计量相关机构及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CIPM MRA。名单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国家或组织
1
National Metrology Laboratory, CSIR-NML
南非计量院
South Africa
南非
2
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 PTB
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
Germany
德国
3
Instituto Nacional de Tecnología Industrial, INTI
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研究院
Argentina
阿根廷
4
National Measurement Laboratory, CSIRO
澳大利亚计量院
Australia
澳大利亚
5
Metrology Department, Bundesamt für Eich- und Vermessungswesen, BEV
奥地利联邦计量与测量局计量部
Austria
奥地利
6
Service de la Métrologie
比利时计量服务局
Belgium
比利时
7
Instituto Nacional de Metrologia, Normalização e Qualidade Industrial, INMETRO
巴西计量院
Brazil
巴西
8
Centre National de Métrologie, NCM
保加利亚国家计量中心
Bulgaria
保加利亚
9
Institute for National Measurement Standards, INMS
加拿大计量标准研究院
Canada
加拿大
10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NIM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China
中国
11
Korea Research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Science, KRISS
韩国标准与科学研究院
Korea
韩国
12
Danish Institute of Fundamental Metrology, DFM
丹麦基础计量研究院
Denmark
丹麦
13
Centro Español de Metrología, CEM
西班牙国家计量中心
Spain
西班牙
14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
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
United States
美国
15
Centre for Metrology and Accreditation, MIKES
芬兰计量与校准中心
Finland
芬兰
16
National Metrology Institute and National Metrology
Laboratory, LNE
法国计量院
France
法国
17
National Office of Measures, OMH
匈牙利计量院
Hungary
匈牙利
18
National Physical Laboratory of India, NPLI
印度物理研究院
India
印度
19
National Metrology Laboratory Enterprise Ireland, NML-Ireland
爱尔兰计量院
Ireland
爱尔兰
20
Istituto Elettrotecnico Nazionale "Galileo Ferraris", IEN
意大利国家电学技术研究院
Italy
意大利
21
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Metrology, NRLM
现今为National Metrology Institute of Japan (NMIJ), AIST
日本计量院
Japan
日本
22
Centro Nacional de Metrología, CENAM
墨西哥国家计量中心
Mexico
墨西哥
23
Norwegian Metrology and Accreditation Service
挪威计量和校准服务局
Norway
挪威
24
Measurement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New Zealand, MSL
新西兰计量标准研究院
New Zealand
新西兰
25
NMi Van Swinden Laboratorium, NMi-VSL
荷兰计量院
The Netherlands
荷兰
26
Central Office of Measures, GUM
波兰中央计量办公室
Poland
波兰
27
Instituto Português da Qualidade, IPQ
葡萄牙质量研究院
Portugal
葡萄牙
28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INM
罗马尼亚计量院
Romania
罗马尼亚
29
National Physical Laboratory, NPL
英国物理研究院
United Kindom
英国
30
Rostekhregulirovaniye of Russia
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和计量局
Russian Federation
俄罗斯联邦
31
National Metrology Centre, SPRING
新加坡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国家计量中心
Singapore
新加坡
32
Slovak Institute of Metrology, SMU
斯洛伐克计量院
Slovakia
斯洛伐克
33
Swedish National Test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 SP
瑞典国家测试研究院
Sweden
瑞典
34
Office Fédéral de Métrologie et d’Accréditation/
Metrologie und akkreditierung schweiz, METAS
瑞士联邦计量与认可局
Swizerland
瑞士
35
Czech Metrology Institute, CMI
捷克计量院
Czech Republic
捷克
36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Thailand, NIMT
泰国计量院
Thailand
泰国
37
Tubitak Ulusal Metroloji Enstitüsü, UME
土耳其计量院
Turkey
土耳其
38
Laboratorio Tecnológico del Uruguay, LATU
乌拉圭技术研究院
Uruguay
乌拉圭
39
Standards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y, SCL
香港标准与校准研究院
Hong Kong, China
中国香港
40
Instituto Nacional de Normalización, INN
智利标准化研究院
Chile
智利
41
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andards, NIS
埃及标准研究院
Egypt
埃及
42
Latvijas Nacionâlais Metroloìijas Centrs, LNMC
拉脱维亚计量院
Latvia
拉脱维亚
43
State Metrology Service, VMT
立陶宛国家计量服务局
Lithuania
立陶宛
44
Instituto Ecuatoriano de Normalización, INEN
厄瓜多尔标准化研究院
Ecuador
厄瓜多尔
45
Oficina Nacional de Normalización, NC
古巴标准化研究院
Cuba
古巴
46
Malta Standards Authority, MSA
马耳他标准局
Malta
马耳他
47
Hellenic Institute of Metrology, E.I.M.
希腊计量院
Greece
希腊
48
National Metrology Laboratory, SIRIM Berhad
马来西亚计量院
Malaysia
马来西亚
49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BSMI
中国台北标准、计量与检验局
Chinese Taipei
中国台北
50
Kenya Bureau of Standard, KEBS
肯尼亚标准局
Kenya
肯尼亚
51
Bureau of Measures and Precious Metals, ZMDM
塞尔维亚计量与贵金属管理局
Serbia and Montenegro
塞尔维亚
52
National Metrology Laboratory,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stitute (ITDI),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ST
菲律宾计量院
Philippines
菲律宾
53
Metrology Institute of 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MIRS
斯洛文尼亚计量院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54
Centro Nacional de Metrología de Panama, CENAMEP
巴拿马国家计量中心
Panama
巴拿马
55
Belarussian State Institute of Metrology
白俄罗斯计量院
Belarus
白俄罗斯
56
Ukrainian metrology organization
乌克兰计量院
Ukraine
乌克兰
57
National Physical Laboratory of Israel, INPL
以色列物理研究院
Israel
以色列
58
Research Center for Calibrati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trology – Indonesian Institute of Sciences, Puslit KIM-LIPI
印度尼西亚科学研究院校准、仪器与计量研究中心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59
Bureau of Standards of Jamaica, BSJ
牙买加标准局
 
Jamaica
牙买加
60
Vietnam Metrology Institute, VMI
越南计量院
Vietnam
越南
61
Laboratorio Costarricense de Metrología, LACOMET
哥斯达黎加计量院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62
Central Office of Metrology, AS METROSERT
爱沙尼亚计量院
Estonia
爱沙尼亚
63
State Office for Metrology, DZM
克罗地亚计量院
Croatia
克罗地亚
64
Drejtoria e Pergjithshme e Metrologjise
阿尔巴尼亚计量院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65
玻璃维亚计量院
Instituto Boliviano de Metrology
玻璃维亚
Bolivia
66
哈萨克斯坦计量院
Kazakh Institute of Metrology RSE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67
Laboratoire Central 的Analyses et d’essais
突尼斯计量院
Tunisia
突尼斯
68
Measurement Units, Standards & Services Department
斯里兰卡计量院
Sri Lanka
斯里兰卡
69
Natioan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Metrology of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摩尔多瓦共和国国标准计量院
Moldova Rep.of
摩尔多瓦
70
经济部计量局
Bureau of Metrology, Ministry of Economy
马其顿Macedonia
71
格鲁及亚标准局
Georgian National Agency for Standards
格鲁及亚
Georgia
72
Caricom Regional Organisation for Standards and Quality(Crosq) for the Caribbean Community (Caricom)
加勒比地区标准与质量组织
Caricom
加勒比共同体
73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组织
74
Institute for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Measurements, IRMM (Geel)
欧共体标准物质与测量研究院(位于比利时Geel市)
国际组织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邓乙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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