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讯》
2010年第二期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学会《会讯》,信守为会员服务的宗旨,通过文字及部分图片方式,无偿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产销需求、合作意向,介绍新书籍、新资料等方面的信息。学会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踊跃投稿。
学会每期《会讯》在寄发文本的同时,也将在学会网站上刊发,使广大会员及早获得信息。
学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电话
秘书长: 王顺安 010-84639010
副秘书长: 杜小平 010-84639522
咨询部: 王启华 010-84639735
学报编辑部(南区): 赵晓娜 010-84253162/64271480
会员团体部: 徐 钢 010-84639757
财务部: 仵淑华 010-84639732/33
综合部、标物办: 姜亚平 010-84639753
学术部、规程审定: 刘 健 010-84639756
中启计量体系认证: 何 毅 010-84639521
注册计量师办公室: 010-84626923
标物办、规程审定(南区): 010-84250921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南区): 010-84257234
学会新址(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00029)
学会原址(南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北京1413信箱(100013)
学会网址:www.china-csm.org
中 国 计 量 测 试 学 会
关于举办“纪念5.20世界计量日十一周年暨
低碳经济、质量安全与计量保障”研讨会的通知
(略)
学会工作
关于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通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标准物质专业委员会”和“化学计量专业委员会”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09]第1273号文)批复,分别更名为“标准物质与化学计量专业委员会”和“生物计量专业委员会”。批准日期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特此通报。
关于注销七个分支机构的通报
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09]第1295号文)批复,学会2008年度未能通过年检的“基本常数专业委员会”、“计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分析检测质量保证专业委员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名词术语专业委员会”、“石英频率控制专业委员会”等七个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批准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此通报。
关于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的批复
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10]第7034号文)批复,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于二○一○年三月八日起核准生效。
特此通报。
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CS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计量、测试技术领域的研究、教学、生产、使用及管理方面的单位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经济建设必须领先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计量测试科技事业,促进计量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为促进本领域多出成果、出人才,为发展知识经济,发展计量测试高新技术,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创造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国际组织中发挥应尽的作用,为国家的统一,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计量测试方面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技考察。加强海峡两岸计量学术交流,共同编辑“海峡两岸计量名词术语”。加强同国际上有关计量科学技术团体和计量测试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接受委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计量测试联合会(IMEKO)。
(二)对计量测试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开展计量注册师、企业计量管理研究以及科技项目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承担计量测试领域的技术法规审定、标准物质管理、职业资格技能、科技成果鉴定、计量体系认证、计量注册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
(三)举办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班、研讨班和进修班,提高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面向科研生产,组织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和测试仪器。举办为计量科技服务的相关活动。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宣传普及计量测试知识,开展计量科普活动。
(五)举荐计量测试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计量测试领域中取得优秀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向主管部门反映计量科技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制定计量政策的技术支持。
(六)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五)从事计量测试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学生会员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和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初审;
(三)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和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08 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秘书处供稿
学会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
(略)
科普与信息
《计量学报》2010年第一期文摘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