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对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对全国性学会年度审验的要求,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决定加强对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称分支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建立诚信服务,更好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及自身发展。现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规定”要求全国性学会所属分支机构每年举办1-2次相关业务活动(工作会议不计在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国家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时将视为不合格,不予登记。未通过年检的分支机构学会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学术活动前,要先将学术会议内容上报学会审批备案,经学会批复后,方可下发正式会议通知。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会议或委员工作会议(会议不包括学术交流)不在审批范围,但必须写入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作好年度活动总结。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活动总结用电子版报送学会。内容包括:每次活动的题目、地点、时间、人数以及主要内容。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明是否出版了论文集,论文集是正式刊物还是内部资料。
第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向委员会汇报一年的活动情况和财务情况,委员增补或减少的情况。会议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分支机构2/3委员到会参加,表决人数要超过到会委员的2/3,方可有效。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时,如有出版刊物,必须向学会秘书处交纳3本(册或套)出版刊物存档。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依照第六届理事会通过的会费决议及学会《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分支机构交纳会费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具体办理,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负责监督。
第八条 未经学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设立财务帐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经费支出由依托单位管理。分支机构应遵循平进平出,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5年改选一次,换届时间原则上与学会相同。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上报学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委员人数不限。主任委员任期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够一届(5年)任期年龄的不能推荐(院士不在规定范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任期年龄不在规定范围。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登记管理部门年检规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推荐或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推荐,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或分会制。即: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分会也可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设理事、常务理事等名称,不得下设学术、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分支机构制订的管理规定,一律称为《××条例》、《××办法》或《××暂行规定》等。不得与总会同称为《××章程》。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由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保存,分支机构可留存正本复印件。学会负责分支机构的年检及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依据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0年第六届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2010年10月8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