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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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讯》2012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8/8/2 13:54:21


 
 
《会讯》
 
2012年第二期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学会《会讯》,信守为会员服务的宗旨,通过文字及部分图片方式,无偿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产销需求、合作意向,介绍新书籍、新资料等方面的信息。学会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踊跃投稿。
学会每期《会讯》在寄发文本的同时,也将在学会网站上刊发,使广大会员及早获得信息。
 
 
学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电话
 
 
秘书长:             王顺安     010-84639010
副秘书长:           杜小平     010-84639522
学报编辑部(南区):  赵晓娜     010-84253162/64271480
会员团体部:         徐  钢     010-84639757
财务部:             仵淑华     010-84639732/33
综合部、标物办:     姜亚平     010-84639753
学术部、规程审定:   刘  健     010-84639756
咨询部、中启认证     何  毅     010-84639521
          注册计量师办公室:              010-84626923
标物办、规程审定(南区):       010-84250921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南区):       010-84257234
 
学会新址(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00029)
学会原址(南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北京1413信箱(100013)
          学会网址:www.china-csm.org
目    录
 
 
“玻璃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征文通知 …………………………………1
增补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通告 ………………………………………………3
李天初院士简介 …………………………………………………………………3
段宇宁研究员简介 ………………………………………………………………4
法律法规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5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9
学会工作
 
电离辐射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2011年) …………………………………23
第八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在日本东京召开……………………………………25
‘5.20世界计量日’十三周年暨计量与安全测试技术交流会纪要  ………28
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世界计量日会议专题报告)……34
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三届二次常委会纪要…………………………………40
 
团体会员单位简介
 
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
科普与信息
 
白银将成为新时代的“黄金”…………………………………………………46
2011年矿业投资环境国家排名中国下降二位 ………………………………46
高强耐摩擦新材料研制成功……………………………………………………47
日本变换手法从我国获取稀土…………………………………………………47
朝鲜矿产资源潜在价值高达41万亿人民币 …………………………………48
 
 
 
 
 
 
 
 
 
 
 
 
 
 
“玻璃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会”征文通知
 
(略)
 
 
增补杜小平同志为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人[2011]798号”、“质检人函[2011]47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12]第9082号”文件批准,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秘书处原副秘书长杜小平同志,增补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专职副理事长(副局级)。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李天初院士简介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时间频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天初,续当选国际时间频率咨询委员会中国委员之后,于2011年12月8日当选中国工程院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院士。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第二位,全国质检系统第四位当选的工程院院士。是中国时间频率计量领域学科带头人之一。
   李天初,1945年生,1970年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毕业,1991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1981年起一直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工作,其间,作为访问学者赴英国国家物理研究所工作2年、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和州立大学任副研究员1年。
1981年以来,李天初院士一直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从事时间频率基准、光电子计量、稳频激光和光干涉计量的研究工作,并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研究任务, 包括1项科技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2个973课题,在时间频率基准和光纤光电子计量等具有挑战性的前沿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作为第一获奖人,李天初院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2005年被聘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2006年荣获“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009年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称号,2010年被评选为“全国先进工作者”。
李天初院士于2003年主持完成世界第4个激光冷却-铯原子喷泉钟,解决了国家急需,获得了2006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在此基础上,研制了NIM5和NIM5-M 2台第二型铯喷泉钟,为北斗卫星的地面时间系统提供计量支持和服务,迄今仍然是我国仅有的通过验收鉴定的三台喷泉钟。目前,NIM5钟准连续运行率大于99%,不确定度达到2×10-15,准确度相当于1500万年不差一秒,标志着我国时间频率基准的研究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此外,李天初院士近年来还规划指导完成飞秒光梳,实现我国激光波长长度基准自主溯源;规划和指导锶光晶格钟、超稳微波等多项前沿研究,为建立中国独立完整的时间频率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段宇宁研究员简介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温度计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段宇宁研究员,2010年3月经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当选为国际计量委员会委员,成为我国第三位担任该职务的专家。2011年经国际计量委员会推选,段宇宁先生当选为国际计量委员会测温学咨询委员会主席,这是我国代表首次担任国际计量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一职,显示了我国温度计量领域的国际地位和水平。
多年来,段宇宁副院长在国际温标研究及建立国家高温温标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先后负责或作为骨干参加了十多个科研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总计含涉外合作研究6项(其中1项在国外完成),作为项目负责人9次。2002年获“政府特殊津贴”,2003年获第8届中国青年科技奖, 2006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质检总局“优秀中青年专家”。
另外,段宇宁副院长还兼任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副主任等职务。
 
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食品。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予以公告:
(一)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第十六条  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国家实行注册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者产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暂停进口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期间,国家认监委不予接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其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第十九条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国家认监委委派的评审组完成实地评审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目录》内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4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会工作
 
电离辐射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
 
2011年,电离辐射专业委员会围绕着日本福岛核事故所引发的核安全及核应急组织开展了以下活动:
1、福岛核事故及核安全研讨会
2011年4月3日,委员会组织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核安全局及北京环境监测站等数十位专家召开了“福岛核事故及核安全研讨会”。探讨日本福岛核事故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我们所应采取的核应急措施。会上北京大学的郭教授介绍了来自日本同行发来的现场资料,分析了此次事故可能对我国环境产生影响的几种渠道,以及我们应采取的各种技术防御措施进行了研讨。
2、核电站计量需求调研
2011年10月18日-22日,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电离辐射专业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电离辐射计量科学研究所联合组织的全国核电计量需求调研会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房庆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部姚和军副部长、电离医学所杨元第所长、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裘越院长、秦山核电有限公司黄志军副总工程师、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计量科王成科长和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并前往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实地调研。
房庆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在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后举办这样的研讨会对我国的核电事业更好更安全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深入思考王歧山副总理关于计量工作的讲话,将计量工作与核电站的安全生产紧密结和起来,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做出贡献。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黄志军副总工程师介绍了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计量管理工作人员组织结构和整体情况。指出秦山核电站到目前为止,一直保持了良好的运行记录。在世界核营运者协会(WANO)的检查评比中秦山核电站运行安全指数能够排名世界前列,是与核电站长期以来坚持安全是核电站的生命的理念,以及扎实的计量工作密不可分的。但还有许多计量技术工作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同时希望这次研讨会为双方今后的深入合作开个好头。
电离辐射计量科学研究所杨元第所长对我院的基、标准现状进行了介绍。重点介绍了我所与核电安全密切相关的防护和环境放射性标准、放射性核素测量基、标准的能力和对外服务工作。总结了长期以来双方合作的成果与不足,提出此次核电计量需求调研要以深入挖掘我国核电领域实际工作中的计量科研需求和改进核电计量技术服务为两个基本目标。要对这次调研工作发现的需求和问题认真总结,调研报告要充分详实,为双方今后的深入合作打好基础。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计量科王成科长介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目前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拥有5000台非在线计量器具;上万台在线的计量器具需要校准或检定。在实际的计量管理工作中最急待解决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国外引进的最新开发的测量仪表的检测,缺少相应的法规依据;二是在线测量仪表不易搬动希望计量院的专家能够针对这类仪表设计现场检测和校准的方法;三是希望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电离医学所能够再多开展一些专门针对核电的比对。
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就大家所关心的中子能谱在测量中的修正、三期重水堆H-3和C-14的监测、N-16高能射线导致的剂量问题、核电站外围环境放射性检测的数据有效性等问题,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与会领导和专家学者还参观了秦山一期两座在建的100万千瓦核电机组及计量实验室。
                                              电离辐射专业委员会供稿
 
第八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在日本东京召开
 
(略)
 
 
‘5.20世界计量日’十三周年暨计量与安全
测试技术交流会”会议纪要
 
2012年5月11日-13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在兰州市举办了“‘5.20世界计量日’十三周年暨计量与安全测试技术交流会”。来自全国各地的192名计量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秦戈副处长,解放军空军勤务学院张晓钟院长,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陈旭东副院长(代表副理事长、中测院谭和平院长出席),解放军空军航空气象防化研究所李福忠副所长,学会专职副理事长杜小平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会员团体部主任徐钢主持。
甘肃省质监局秦戈副处长代表王忠习副局长致欢迎词。他首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甘肃省和兰州市的地理风貌、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甘肃省地处中国西北内陆,黄河上游,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带。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自然条件复杂多样。甘肃省名称是由古代所辖重镇甘州(今张掖)肃州(今酒泉)两地首字而得名。全省辖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总面积45.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557万,包括汉,回,藏,蒙古等45个民族,其中东乡,裕固,保安族为甘肃特有民族。全省地形狭长,东西长1655公里,南北宽530公里。2011年甘肃省实现生产总值5020亿元,同比增长1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15000元,同比增长13.6%;农民人均纯收入3900余元,同比增长14.2%,形成了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机械制造和电力煤炭为主体的工业体系。随后秦戈副处长介绍了省局的工作情况。近年来,省质监局主要抓好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两个重点,加强计量管理,规范工作行为,加大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各级技术机构检定能力。在民生计量方面,大力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全省集贸市场衡器免费检定,强化计量监督和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2011年全省共建立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1293家,免费检定集贸市场917个。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监督专项检查706批次,完成强检计量器具检定487725台件,为民众的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计量保障。在能源计量方面,积极组织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开展能源计量技术服务。
最后,秦戈副处长代表甘肃省质监局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示热烈欢迎!祝各位代表在甘肃期间顺利愉快!同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陈旭东副院长、李福忠副所长、杜小平副理事长等领导先后讲话。陈旭东副院长代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谭和平院长,杜小平副理事长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宋伟副司长向大会表示祝贺!并向与会代表表示问候!
会议邀请张晓钟院长作题为“成品油料计量、测量技术发展”和陈旭
东副院长(代表谭和平院长)作题为“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会专题报告。
张晓钟院长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油料保障是民航机场和军用机场的主要任务。油料保障过程的计量和质量检测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的重要工作。重点介绍了机场喷气燃料保障过程的油料储存、输送及加注计量技术和喷气油料重要指标现场检测技术的发展。
陈旭东副院长的报告主要介绍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的发展与建设。内容分二部分(十年的步伐和十年的成就),共三个方面(建院方针,基本情况,专业机构)。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专业从事计量、检测、测试和标准研究,致力于工业经济服务的综合性科研事业单位。1980年与西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四川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合并成立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同年迁址成都。2000年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政府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现有资产总额4.93亿元,固定资产总额2.07亿元,其中各类精密仪器设备1.2亿元,占地61944平方米。其中高精度控温、控湿实验室6000余平方米,成都本部占地4162.06平方米,大邑实验基地27782平方米。建有2478平方米防震、抗辐射、恒温、恒湿山洞实验室。2011年度实现总收入2.07亿元,上交税金1542万元。现中测院有员工565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5名,后备人选1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7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1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名。
另外,北京理工大学车辆工程学院徐春广院长作题为“超声计量技术”;
济南市计量测试学会张素玲副会长作题为“把握社会需求,繁荣学会工作”;北京理工大学生命学院戴荣继副主任作题为“转基因植物蛋白的定量检测方法”;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五院五一○所冯焱主任作题为“国防真空计量技术的发展”;北京博瑞特自动计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傅唯大总工作题为“磁致伸缩测量技术为石油仓储计量提供更安全、更精确的保障”等大会学术交流与主题交流报告。会议还表彰了全国个人会员。
先进会员
万钧(女)、马珏(女)、王卫华、王平宜、王志福、王俊英(女)、
王海燕(女)、王德林、王磊、付江斌(女)、包欢、史守慧、史莉(女)、  叶发新、关业高、刘永华 、刘玉涛、刘军、刘昌林、刘青、吕昆、孙金革、        孙博雅、池晓红(女)、纪生光、闫秋双(女)、何伟、宋军桥、张冬梅(女)、  张玉兰(女)、张守敏、张思敏、张贵和、张铭、张影、李云杰、李江萍(女)、  李阳(女)、李春波、李淑香(女)、李锋、李鹏程、李德红、陈康、
季启政(女)、岳宗龙、林乃瑜、林春江、林海、林基新、林耀军、罗鑫、        胡淑华(女)、荆毅、赵猛、郝新、党选发、徐宏全、袁晓江(女)、
郭红(女)、曹高平、阎红俊、傅泉臻、程清、董晓刚、董蔷(女)、
楼群华(女)、管善国、樊永元、薛艾芝(女)。
优秀会员
于欣(女)、马俊杰、马莹、方立德、毛如增、王军政、王承业、王继红、
车建军、乐小龙、史健安、叶明姜、石国庆、任玉娇(女)、任建国、
刘伟、刘守贤(女)、刘金海、刘荣光、刘景霞(女)、吕晓猛、孙小东、
师云香、戎翠云(女)、曲军、朱江、朱金英(女)、朱涛、朱崇全、祁峰、
许宏、闫文灿、闫立新、吴伟福、宋国贤、宋崇民、张华勇、张秀英(女)、  张积运、张素玲(女)、张停、李永卿、李兴化、李庆(女)、李丽(女)、
李宝红(女)、李晓仲、李 康(女)、李鹏、杜建、杜建平、杜德清、
杨娟(女)、杨皖姝(女)、杨塞兵、杨鲜妮(女)、肖定国、邵思、
陈世荣、陈如冰、陈旭光、陈宝萍(女)、陈春林、陈洪波、陈倩(女)、
陈虓、周乐维(女)、周丽民(女)、周琪、孟玲芹(女)、怯新现、
林姜歆、畅秋菊(女)、范煌辉、赵宇东、逄焕宇、郝艳(女)、徐思伟、
秦延昌、翁伟洪、耿少春(女)、谈恩民、郭庆军、常用根、曹立军、
曹瑞基、梁萍(女)、章述汉、黄沃文、傅唯大、彭仲蜀、彭先洪、曾令剑、
温晓明、程涛(女)、葛军(女)、董雪婷(女)、韩迎春(女)、韩润平、
靳乃宁、熊建林、翟丽(女)、翟清斌、裴云、谯国军、薛金鱼(女)、
薛贵军、霍晓燕(女)、魏国荣。
本次大会减少了特邀报告时间,为参会的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了更多的相互交流与学习的机会。此次会议气氛热烈,特邀报告、学术交流与主题交流报告氛围浓厚,达到了预期目标。
 
 
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世界计量日十三周年专题报告)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陈旭东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四年前的今天,四川汶川正在经历一场大自然给我们的浩劫,四年后的今天,四川人民在党中央,全国人民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川人民的奋发努力下,又重新在震后的废墟上站立了起来,所以,今天又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
今年对我院也是个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十年前,我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在以谭和平院长为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院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完满的完成了国家总局领导的嘱托,中测院又走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今天很高兴借共庆“5.20 世界计量日”这个机会,全国计量测试学会给我们提供的这个平台,向各位领带,同仁做个汇报:
一、建院方针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专业从事计量、检测、测试和标准研究,致力于工业经济服务的综合性科研事业单位。其前身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分院,创建于1965年9月,原址在成都市大邑县鹤鸣山。
1980年与西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四川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合并成立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同年迁址成都。2000年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政府直属科研事业单位。
中测院属地化伊始,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曾题词“立业四川、服务西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对中测院的发展寄于厚望。
十年来,中测院紧贴地方经济、围绕优势产业,致力于地方经济服务,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各项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
二、基本情况
1.资产情况: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现有资产总额4.93亿元,固定资产总额2.07亿元,其中各类精密仪器设备1.2亿元,高精度控温、控湿实验室6000余m2,占地61944m2,其中成都本部占地34162.06m2,大邑实验基地27782m2,建有2478m2享誉中外的防震、抗辐射、恒温、恒湿山洞实验室。2011年度实现总收入2.07亿元,上交税金1542万元。
2.人力资源: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现有员工565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5名,后备人选1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7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1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5名。
3.行业专家: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24人,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28人,国家检测/校准实验室评审员14人,国家检查机构评审员3人,国家一级注册计量师39人,国家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33人,能力验证提供机构/标准物质生产机构评审员2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30人
4.专业机构:
⑴ 国家传感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对称重传感器、电阻应变计、各种位移传感器等十大类(13项)产品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拥有一流的硬件设备:有总现值超过 2000多万元的各种技术性能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50多台(套);拥有超过3500m2的专用检测实验室和高低温、湿热及人工气候模拟等检验装置,是国内目前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全学科和种类的传感器检测实验室。
⑵ 国家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建于2006年12月,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质认定(CMA、CAL)项目280项。主要检测范围涉及几何量、温度、力学、电磁学、光学、声学、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化学等十大类计量器具产品,覆盖了85%以上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产品的检验,检验能力和水平均处于国内前列。主要仪器设备4026台(套),实验室面积10000m2。
⑶ 国家防灾减灾分析测试中心(成都)经国家科技部审批,依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组建,为四川防灾减灾分析测试工作服务。中心建有3000 m2的实验室,博士、硕士学位研究人员30余名,整合了色谱、质谱、光谱、表面形貌分析类分析测试设备,特种设备及旋转机械检测设备,核医疗仪器分析设备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近100台(套),价值8000余万元。 主要工作领域为:防灾减灾应急分析测试技术规范研究,未知有毒有害物质快速剖析技术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应急分析关键技术研究,生物安全分析测试与转基因检测关键技术研究。
⑷ 2007年成立国家质量检测动员中心,该中心是经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批准,依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成立的专业化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是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适应高技术条件下保证动员军需物资、装备、用品安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通过CNAS检测项目396项。
⑸ 国家食品复检实验室;2011年五月  由卫生部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 授予 食品复检实验室资质。
⑹ 全国生化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⑺ 全国气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⑻ 全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工作任务
(1)计量检定与校准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是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有国家基准、副基准装置40项,其中全国唯一保存的基准装置16项,最高计量标准装置217项。取得CNAS认可的校准项目601项。
内部质量控制:通过信息化管理,保证资质有效,设备溯源,持证上岗。
外部质量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具有可比性的外部质量控制制度
(2)质量检测与检验
依据国家授权开展传感器、计量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委托检测业务。针对产业经济技术需求,开展产业基础测试及技术标准研究,为开展工程测试提供技术手段。
获得相关资质认定,取得CNAS认可的检测能力396项。国家传感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3项;国家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280项;四川中测质检司法鉴定中心可对检测能力范围内的产品开展司法鉴定。
包括:传感器质量监督检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环境性能测试技术研究、电子产品电磁兼容测试与标准研究。
(3)工程测试
针对政府关注的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人类健康等领域,开展八大领域的工程测试。并启动了以纳米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性能测试技术研究。
包括:农业生态环境工程测试、食品安全工程测试、药材质量安全测试、室内环境工程测试、机械运行安全工程测试、大型医疗设备运行安全工程测试、地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程测试、能源计量与节能减排工程测试、
(4)成果转化
大力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将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为高技术产业和示范推广技术。
大力推行科技成果转化,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为高技术产业和示范推广技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我院六大产业:
① CNG加气机产业化关键技术集成示范,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的研究与开发,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主开发了具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机”,“网络版CNG加气机电脑测控系统”、“CNG加气站网络管理系统”以及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
② 核医疗设备运行安全监控技术及检测装置研发,国家科技部专项医疗仪器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四川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先后研制出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检定装置”、“调强放疗剂量分布图检测仪”、“三维水箱”、“二维水箱”、“智能化X-Y辐射报警装置”等10多项主要产品,覆盖放射治疗、放射诊断、电生理设备质量控制全套设备。
③ 化学标准物质产业化关键技术集成示范,国家科技部专项农兽药急需高端标准物质研究,一级标物。从2005年开展标准物质的研发工作,到2010年取得国家一级标准物质3个,国家二级标准物质81个的生产资质证。
④ 测量与控制仪器设备,研制出一系列用于大型机械设备运行安全振动监测的分析测试设备,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⑤ 数控节能制茶机械成套设备集成示范,国家科技部农转资金专项,自主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茶机系列设备,该系列设备填补了国内空白,具有自动控制、多种加工工艺、参数智能优化选择,实现了各种茶叶自动化生产加工。至2011年已获专利33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在研项目10项。
⑥ 茶业现代产业链关键技术研究及集成示范,茶树种质资源现状测试与鉴定技术研究,四川省科技创新产业链示范工程项目,“天岗玉叶茶叶有限公司”是以由我院组建的茶叶标准与检测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为技术支撑的院实验茶厂。采用更科学、严格的生态茶园环境质量标准,实现了从原料到产品的全程卫生质量监控和标准化生产,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 紧贴地方经济、围绕优势产业,致力于地方经济服务
2000年属地化以来,我院坚持为企业服务,为四川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取得明显效果。
为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了软硬件集成能效在线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使得企业能耗大幅降低,降低能耗10%以上,提高能源利用率,直接降低了生产成本。
针对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各型医用X射线诊断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存在的不足,在放射诊断设备辐射剂量在线监控技术上开展了持续的研究,解决了传感器能量响应和透光率两大技术难点。
我院长期对口为攀钢集团服务。为攀钢研发的轧辊加工精度移动在线检测系统不但能够减轻检验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检测效率,而且还可以克服手工操作、人工计算等人为因素影响,提高了测量精度和可靠性。
中测院与四川最大连锁超市“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定量包装计量技术支持合作协议》。
四川是农业大省,而茶叶是四川主要经济作物,我院利用自己研制的先进茶机帮扶了绵竹市三溪香茗茶厂、宜宾叙府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庐山县茶叶公司等3家中小型茶叶企业,无偿给他们提供了20余台(套)全新的数控节能制茶机械。
为“四川力拓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企业开展术咨询、技术培训,指导撰写企业产品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点服务企业之一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川西采气厂,为其提供采掘与流量技术支持。
2009年承接了广元市政府的委托项目“广元市污水处理厂鼓风机噪声改造工程”,开展了噪声的现场检测。该项目的完成为当地政府解了忧,维护了开发商的合理利益,为老百姓带来实惠。
四、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增长方式,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2001年-2011年,共获得省部级各类科技成果奖51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18项。其中:
谭和平院长主持完成的室内挥发性有害有机物快速检测及计量标准研究,获2008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该项目的成果直接服务于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水立方、拳击馆)的工程质量室内环境检测,并在5.12大地震灾后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杨勇研究员主持完成的《医疗仪器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项目,获得2008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该成果为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近年来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已发展成为年产值上千万元的产业。
唐纯廉研究员主持研制的《3MN精密机械力源》获2009年度四川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该成果为核心技术的成果转化项目已进入产业化孵化阶段。
中测院属地化十年,一路风雨,能取得今天的成果  离不开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的关心和厚爱!离不开全国同业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同时也感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给我们提供了一次向各位领导和同仁汇报的机会!
 
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三届二次常委会纪要
 
2012年5月31日,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第三届二次常委会在北京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召开。来自全国会员单位常务委员近二十人参加了会议。分会副主任委员、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文波处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主任庄育勋出席会议致欢迎词。分会主任委员、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副主任吴淑琪、张勤副主任委员、罗代洪秘书长在会议期间分别主持会议。吴淑琪主任委员作了分会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分会副主任委员郭冬发、江蓝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程分为三个部分:讨论2011年测试分会工作总结和2012年分会工作安排;研讨公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地矿实验室相关的问题;2012年全国地质实验工作协作会议筹备方案征求意见。
文波处长充分肯定了本次常委会的重要性,并回顾了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的发展历程,对分会多年来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他指出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肩负着艰巨的科技创新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应紧密结合地质勘查找矿工作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分会在行业的引领作用。他强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对行业发展很重要,要通过部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申请和开展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统筹协调行业实验测试技术发展,系统开展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他还强调分会今后的工作要学习和借鉴兄弟学会的成功经验,放开思路,大胆创新,继续努力,再创佳绩,为促进地质实验科技进步与发展贡献力量。
庄育勋主任代表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致欢迎辞,肯定了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开展的工作在地质测试行业中的积极影响。强调了分析测试工作在地质勘查和地质找矿中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要抓住当前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在实验室质量监控、能力建设和信息化方面做好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推进行业的蓬勃发展。他指出,目前政府主导的国内外地质勘查,企业的找矿勘查,环境调查与治理等领域对实验测试的需求很旺盛;同时,机制、体制方面的转换对实验室工作提出了挑战。实验测试工作要有新的思维采取对策应对这些挑战,抓住机遇把地矿实验测试工作推向更高的层次。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对项目进行梳理建立大项目机制;在人才培训方面要尽最大努力,在各位专家的配合下做好工作;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要在信息化,能力建设等方面做好部、局、院测试业务管理的支撑。
吴淑琪主任委员作2011年分会工作总结和2012年分会工作安排的报告。她在报告中对分会2011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分会2012年的工作计划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并提请各位常委讨论。
各位常委的发言对分会2011年开展的各项工作表示了肯定,认为分会新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有很大提升,很有特点,秘书处工作、中心工作和行业发展密切配合、统筹部署,与主管部门的联系有所加强,得到了部科技司和地调局的支持与关心。特别是2011年《岩石矿物分析(第四版)》发布会上部总工张洪涛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对学会工作给予肯定和关心支持,为学会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常委们建议,《岩石矿物分析(第四版)》的出版要体现成果共享,由分会行文盖章为参与编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成果共享证明。针对实验测试工作在地质勘查项目中的成果体现问题,常委们希望分会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争取获得政策支持,增强实验测试工作者在地质工作中的责任感和体现度。
会议期间各位常委对测试分会2012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了宝贵意见与建议,对如何做好地质实验工作60周年论文集征稿、编辑和出版工作,协助筹备召开2012年全国地质实验工作协作会议、更好地开展技术培训与实验室数据比对工作,以及如何提高《地质实验信息》刊物组稿水平、办刊质量与影响力,充分发挥学会作用推动地质实验测试技术的现代化与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学会组织建设促进学会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进行了广泛讨论。常委们发言,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合地矿实验室的实际发表了意见,介绍了各自单位的经验。
常委们对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加强与计量科学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在标准化、计量测试和质量管理等方面多做工作。分会秘书处要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加强宣传,目前队级实验室单位会员相对较少,要加强组织工作,将地矿行业实验室组织起来。为发挥常委单位的作用,宣传基层部门的工作,《地质实验信息》刊物要建立通讯员制度,由常委单位指定一名通讯员经常性地提供新技术新成果方面的信息,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会要加强技术交流,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分会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矿产调查评价,岩矿鉴定技术资料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呆矿”、尾矿和难选矿的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充分发挥实验测试工作的作用。
经过讨论,建议由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主办的2012年全国地矿实验室协作交流会于9月中下旬在北京召开,并明确了会议形式和会议内容。根据分会2012年工作计划,委员们建议要将目前人才紧缺的岩矿鉴定、物相分析和选冶试验等技术列入培训计划,分会和常委单位牵头实施,落实师资和方案。
会议结束前,吴淑琪主任委员作了总结发言。会议按预定议程圆满完成任务,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明确了工作思路,进一步梳理完善了相关工作方案,为积极推进学会工作开拓新局面夯实了基础。
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会供稿
 
团体会员单位简介
 
 
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道公司)是由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十五所发起控股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1992年福道公司创始人、航天科工集团原总经理夏国洪先生提出了“展开双翅,研究所才能腾飞”的“一所两制”改革方案,成功地发起创立了当时国内第一个由军工科研院所创立的股份制公司,福道公司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并成为北京市首批股份制改造试点单位之一。
福道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其中航天科工集团二院二十五所持有80.66%的股份,内部职工持有18.34%的股份,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持有1% 的股份。
福道公司的成立与发展继承了航天三十多年的科技成果和经验,并以院所的强大技术后盾为依托,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人才优势。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智慧和创新力的科研团队,团队成员为博士后、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目前拥有员工162人,其中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有87人,生产技术工人有27人,质量检验工艺人员11人,销售人员10人。
秉承着“高素质人才、高效率管理、高科技开发、高质量产品”的“四高”企业精神,福道公司在通信、电子、探测、测控技术、软件及系统集成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开发了系列高科技产品,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得到业内的肯定,在军民两个市场创造了骄人的业绩。截至2010年福道公司资产总额已达到6143.47万元,固定资产为3211万元,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610.38万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326.40万元,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870.13万元,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年利润率28%。
福道公司按照GJB 9001A-2001标准策划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依照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性文件,并成功通过GJB 9001A-2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2011年9月顺利通过GJB 9001B-2009标准质量体系换版认证复评审核,保持体系有效运转,并得以持续改进。
福道公司贯彻“产研分离”的政策,在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拥有建筑面积1642平方米的研发中心,还在北京中关村上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内拥有占地5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0余平方米的公司电装生产中心、电源生产中心和江河工程侦察车专用装配、调试、存储厂房。
一、         资质荣誉情况
1、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2、总装备部军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3、GJB 9001A-2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通过GJB 9001B-2009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换版认证复评审核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7、2010年度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100优企业
8、江河工程侦察车项目荣获北京军区科技进步三等奖
9、“多媒体会商系统”等多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业务范围
公司业务包括智能交通、物联网、水资源管理、模块电源、测控设备、电装生产等。
1、物联网业务
北京航天福道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联网事业部以建设“感知中国”为已任,旨在掌握物联网核心技术,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物联网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围绕客户需求,通过不断提升的物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信息化升级服务,努力成为客户心中物联网服务的领导者。
团队一直从事基于物联网的产品开发与解决方案的制订。以物联网基础技术平台和无线传感网在智能安防、智能楼宇、智能交通等诸多领域以及医疗、监狱、园区、物流、制造、水利、环保等各行业的应用系统为研发重心,利用核心研发团队在物联网领域的丰富研发经验与技术积累,打造了面向各行业应用的物联网解决方案,并实现了多个成功案例:
1)北京市物联网项目
2)武汉智慧城市项目
3)杭州智慧城市项目
4)咸阳市智能交通项目
5)唐山农牧局物联网项目
6)海军某部骨干网通信项目
7)廊坊上城雅园智能安防项目
8)航天二院研发大楼智能楼宇项目
9)中国南国智能生产调度管理系统项目
10)机动车电子驾考解决方案
11)可视化后勤保障系统解决方案
12)监狱安全防范与应急指挥平台解决方案
2、智能交通业务
智能交通事业部是航天福道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主要面向城市公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系统提供服务,专注于智能能交通行业的发展,业务领域涉及智能交通系统方案设计,产品研发,交通工程服务。部门技术力量雄厚,硕士以上职员占部门员工的50%;行车记录仪,电子警察系统,卡口,交通流量采集等产品在多个城市应用并得到广泛的好评。部门用追求卓越要求自己,紧扣智慧点、人性化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在发展中不断提高,协助公司在智能交通行业取得更大的成绩。
 
科普与信息
 
 
白银将成为新时代的“黄金”
 
虽然当前黄金市场始终生机勃勃的态势,且黄金价格高出白银近50倍。但一些专家认为,基于白银在工业用途的不断多样化以及白银有限的存量,未来白银比黄金获得更青睐将是一种长期趋势。
2010 年以来,白银价格从年初的近17美元/盎司,直线上涨至当前的超过29 美元/盎司,年内最大涨幅超过70%。而一直深受投资者追捧的黄金价格从年初1100美元/盎司,上涨至1400 美元/盎司左右,年内最大涨幅只有30%。白银在包括牙科、摄像器材以及计算机配件在内的各个领域均存在大量需求,且总体工业用途需求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实事上全球白银储量远小于黄金储量。白银实际上比黄金更为稀有,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这一点,估计当前全球白银储量降至10亿盎司,而黄金储量却保持在50亿盎司。因此,未来银价大幅上涨将成为一种长期趋势。预计银价将在3年-5年内,攀升至100美元/盎司上方。基于黄金有限的存量以及日益增长的投资和工业需求,预计未来白银价格涨幅势必将远超黄金,白银也将成为新时代的黄金。
 
2011年矿业投资环境国家排名中国下降二位
 
2011年贝里多贝尔矿业投资环境国家排名发布,澳大利亚继续稳居榜首。贝里多贝尔矿业投资环境国家排名,是在全面深入考察各投资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问题、取证难度、腐败、货币稳定和税收7项内容后,按照每项满分10分进行逐项评分,以总分高低为序进行排名。在今年的排名中,澳大利亚以57分继续稳居榜首,但较2010年降低了4分。加拿大、智利继续稳坐二、三名位置。巴西、墨西哥、美国、哥伦比亚、博次瓦纳、秘鲁、加纳、蒙古、坦桑尼亚、中国、纳米比亚、阿根廷、印度、菲律宾、印尼、赞比亚、南非、哈萨克、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玻利维亚、俄罗斯等国分别占据4-25 名位置。与2010年排名相比,中国排名从第11名下降为第13名。
 
高强耐摩擦新材料研制成功
 
武汉地调中心岩矿综合利用室自主研制出一种高强耐摩擦性抛光合成新材料。据悉,这种新材料是根据物体磨抛光过程属于一种机械摩擦和物理化学共同作用的原理,采用特殊工艺处理方法改造传统材料性能,在基材组合、选料和处理过程中加入特殊配方,对混合辅料原料(化剂)进行优化组合而成。采用这种新技术研制的合成材料经检测,其耐摩擦性可有效提高功效5倍以上,同时可获得高清和光洁度极佳的效果。这种新材料对提高岩石矿物及科研制片效率及质量尤为重要,可应用于机械产品制造、岩矿制片工艺、石材加工和宝玉石加工等领域。
 
日本变换手法从我国获取稀土
 
日本一面指责中国在稀土出口上对其“差别对待”,一面以各种隐蔽手段继续从中国变相获取稀土资源。日本三井物产等综合商社利用从中国进口碎玻璃等“废弃物品”,从中提取获得鑭、鈰等稀土元素。这样可以避开中国进出口配额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从中国变相进口稀土的行为。
四川等地的稀土企业向中国稀土学会反映,日本三井物产从四川等地进口大量碎玻璃,利用回收技术从中提取稀土元素。日本从中国进口废碎玻璃的行为,严格来说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自2010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已禁止出口废碎玻璃。
从碎玻璃中重新提取稀土元素的成本很低,技术难度也不大,因此碎玻璃可以作为一种原料使用。钕、镨、铒、鈰等稀土元素都是极佳的玻璃着色剂,鑭玻璃具有高折射、低色散特性,广泛用于制造各种透镜和高级照相机、摄像机镜头、尤其是高空摄像装置的镜头;鈰防辐射玻璃,用于汽车玻璃和电视玻壳;钕玻璃用于激光材料,是巨型激光器最理想的材料,主要用于受核聚变装置。各种特种玻璃正是日本汽车,电子工业不可缺的材料,这些材料又离不开稀土。因此日本短期内不可能大范围研制出取代稀土的新型材料。
 
朝鲜矿产资源潜在价值高达41万亿人民币
 
据韩国统计,朝鲜矿产蕴藏量的潜在价值高达7000万亿韩元(约合41.15万亿人民币)。以2008年为基准计算的朝鲜矿产蕴藏量潜在价值为6993.5936万亿韩元,相当于韩国的24.1倍。
朝鲜的矿产资源共有2000吨金(61.3274万亿韩元)、5000吨银(1.9124万亿韩元)、290万吨铜(9.2791万亿韩元)、1060万吨铅(11.0913万亿韩元)、2110万吨锌(26.068万亿韩元)、5000万吨铁(304.53万亿韩元)、5.4万吨钼(1.6669万亿韩元),金属矿产蕴藏量价值合计为416.5311万亿韩元。非金属矿物方面有200万吨石墨(1.2949万亿韩元)、1000亿吨石灰石(1183.8万亿韩元)、1.5亿吨磷灰石(38.8326万亿韩元)、60亿吨菱镁土(2679.732万亿韩元),价值合计为3904.1555万亿韩元。在煤矿方面,朝鲜共有45亿吨无烟煤(519.435万亿韩元)、160亿吨褐煤(2143.472万亿韩元)。
朝鲜2009年的人均国民总收入(GNI)为960 美元,重又跌破1000 美元。朝鲜200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56美元;2006年-2008 年分别达到1108美元、1152美元和1065元。朝鲜的产业结构以2009 年的统计显示:矿产业34.8%居首,服务业32.1%,农林鱼业20.9%。
以上转自《地质实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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