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6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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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讯》2013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18/8/2 13:54:21


 
 
 
《会讯》
(2013年第四期)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学会《会讯》,信守为会员服务的宗旨,通过文字及部分图片方式,无偿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产销需求、合作意向,介绍新书籍、新资料等方面的信息。学会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踊跃投稿。
学会每期《会讯》在寄发文本的同时,也将在学会网站上刊发,使广大会员及早获取信息。
 
 
学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电话
 
 
秘书长:             马爱文     010-84639010
副理事长:           杜小平     010-84639522
学报编辑部(南区):  赵晓娜     010-84253162/64271480
会员团体部:         徐  钢     010-84639757
财务部:             仵淑华     010-84639732/84639733
综合部、标物办:     姜亚平     010-84639753
学术部、规程审定部: 刘  健     010-84639756
咨询部、中启认证:    何  毅     010-84639521
中启认证:                       010-84639735
          注册计量师办公室:              010-84626923
标物办、规程审定(南区):       010-84250921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南区):       010-84257234
 
学会(北区):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00029)
学会(南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
          学会网址:www.china-csm.org
目    录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简介 …………………………………………………………1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秘书长变更通报 ……………………………3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设立新分支机构的通告 ……………………………………3
关于推荐在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技术委员会
担任委员人选管理的通知 ………………………………………………………4
关于推荐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进步奖评审专家的通知……………………10
法律法规
 
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2
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
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
学会工作
 
第9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在中国青岛召开……………………………………26
 
团体会员简介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简介…………………………………………………29
太仓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简介……………………………………………………29
福建省正毅工业计量站有限公司简介…………………………………………30
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简介……………………………………………30
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简介………………………………………………36
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简介…………………………………………37
德阳市计量测试所简介…………………………………………………………38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介………………………………………………39
海军计量测试中心简介…………………………………………………………40
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简介……………………………………………………40
攀枝花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简介…………………………………………………40
国家海洋局南海标准计量中心简介……………………………………………41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简介……………………………………………………4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简介…………………………………………43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44
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简介……………………………………………45
北京长吉加油设备公司…………………………………………………………47
 
“讣告”通知……………………………………………………………………48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简介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成立于1961年2月28日。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英文缩写:CSM。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业务领导,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IMEKO),并担任该组织理事会理事。
    目前,本届(第六届)理事会理事233人。其中常务理事68人(包括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31个分支机构(其中5个工作委员会、22个专业委员会、4个分会),一个杂志社和二个网站。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有8个部门)。
    学会拥有以全国大专业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测试单位、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团体会员单位600多个。会员总数约8950人,其中高级会员1200多人,院士8人。会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到90%,聚集了我国计量测试领域中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科研水平的高新技术人才。
    学会主要业务工作: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每年组织的总理事会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参加 “中日韩计量学术研讨会”,及其他国际计量领域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定期学术交流活动,与台湾计量工程学会共同编辑“海峡两岸计量名词术语”的工作。组织国内计量领域重点学术课题的交流与研讨。
2)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设立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审查部”,负责全国计量规程、规范的审查工作。
3)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设立“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国标准物质定级和许可证的申请、复查、评审及考核工作。
4)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人社部的委托,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全国开展多行业的人才培训、考证工作。
5)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人社部委托,开展“全国注册计量师的教材、考试大纲及命题的编写,组织考试、判卷等工作”。
6)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组建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是学会的下属单位,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7)编辑出版《计量学报》学术期刊。《计量学报》是学会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双月刊)。全年约刊登论文125篇左右。所刊登的论文被美国ELSEVIER《Scopus》、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或检索性期刊收录,保持着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我国计量科技领域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8)依据“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规定”等要求,根据“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宪章规定和对成员国组织的要求,举办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计量日知识讲座等活动。
9)参与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七月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秘书长变更通报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人函[2013]143号”文件,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13]第9249号文)批准,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马爱文同志接任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职务。王顺安同志因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职务。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对王顺安同志在任职期间为学会工作做出的成绩和为学会事业发展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通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设立新分支机构的通告
 
经国家民政部(民社登[2013]第6124号文)批准,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新设立了“技术推广与转化工作委员会”。该工作委员会依托单位及注册地址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仪器科学与光电工程学院。学会杜小平副理事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特此通告。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 计 量 测 试 学 会
 
 
关于推荐在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技术委员会
担任委员人选管理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以下简称IMEKO)的成员国组织,是向该组织推荐中国相关代表的唯一合法机构。目前在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24个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中,有11个TC有中国委员。为了保证参加各TC的委员代表具有公平、公正性和较高技术水平的要求,学会现将各TC中的中国委员代表公布如下,请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专业相对应的TC中委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审查,提交本委员会的意见报告。报告的内容要求如下:
1、根据附件“IMEKO TC中国委员名单”中对应的TC现委员,报告是否是你委员会所推荐的人选。在没有中国委员的TC中,你委员会是否推荐对应专业的委员人选。
2、你委员会是否同意现委员继续代表本专业在对应的TC中任职;是否推荐新委员人选变更现委员。如变更委员人选,请写明原因。
3、有其他意见请另附说明。
为做好TC委员的推荐工作,现将学会向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技术委员会推荐委员人选的程序告知如下:
1、由学会公布TC接纳中国委员代表的名额、事项要求。
2、各委员会推荐人选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你委员会人数的2/3,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2/3,推荐TC委员人选方能有效。
3、推荐的委员人选必须是中国国籍,必须是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员或各委员会委员。
4、在TC中没有学会对应委员会的情况下,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根据具体情况向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直接在全国理事、会员中进行委员人选推荐。
5、入选委员个人情况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统一管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学会将按规定程序从TC中直接办理撤消手续。
6、请各委员会将TC委员审查意见报告及有关材料以电子邮箱方式报送学术工作部。此项工作相关事项可咨询会员团体部。
联系方式:学术部 刘健
    电话:010-84639756  邮箱:Liujian4049@163.com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技术委员会中国委员名单》
 
 
《国际测量技术联合会技术委员会中国委员名单》
(IMEKO TC)
 
TC1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Measurement and Instrumentation
测量和仪器仪器表的教育培训
TC2-Photonics光学
JIN SHANGZHONG   XINYONG DONG
TC3- Measurement of Force, Mass and Torque (1967-1998: Measurement of Force and Mass)测量力、质量和扭矩
TC4- Measurement of Electrical Quantities  电子测量
Wang xiaofei
Wuhan Digit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of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
Electronic Components Test Center of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
No.718 LuoYu Road
Hongshan DistrictWuhan430074CHINA
+86 13476020254
+86 27 87534014
TC5- Hardness Measurement硬度测量
He Li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NIM)
18, Bei San Huan Dong Lu 
100013 Beijing
CHINA
Tel: +86.10.6421.8628
Fax: +86.10.6421.8628
TC6- Vocabulary Committee 词语委员会
TC7- Measurement Science (1975-1993: Measurement Theory) 测量科学
TC8- Traceability in Metrology 计量溯源
Prof. Dr. Li Yuhong
Director of Cer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Shandong Bureau for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No 146-6 Lishan Lu, 
Jinan, 250014
P.R. CHINA
Phone: +8653182679101
Mobile phone: 13705316635
Fax: 86 531 82679100
E-mail: liyuh@12365.sd.cn
Prof. Duan Yuni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DIRECTOR of HEAT DIVISION 
No. 18 Bei San Huan Dong Lu 
Beijing 100013
P.R. CHINA
Phone: +86 10 6421
Fax: +86 10 6421
E-mail: duanyn@nim.ac.cn 
TC9- Flow Measurement 流量测量
Dr Chuanjing Li
Shanghai Institute of Process Automation Instrumentation
103 Caobao Road
Shanghai 200233
Phone: +86 21 436 8180 Ext 423
Fax: +86 21 4333566
E-mail:sipaimcd@public.sta.net.cn
TC10- Technical Diagnostics 技术诊断
Zheng-Jia, He, Prof.
TC11- Metrological Infrastructures (1976-1994: Metrological Requirement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计量基础建设
Ph. D. Sheau-shi Pan
ITRI -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entre for Measurement Standards
TAIWAN
Phone: +886 3 573 21 57
Fax: +886 3 572 64 45
E-mail: Sheau.shi.Pan@itri.org.tw
TC12- Temperature and Thermal Measurements 温度测量
DAI,  Jingmin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l. + 86 451 86415146  - fax. + 86 451 86415146
email: djm@hit.edu.cn
ZHANG, Jintao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Heat Division  
Bei San Huan Dong Lu 18  
Beijing 100013,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el. + 86 10 64525110 - fax. + 86 10 64218637  
email: zhangjint@nim.ac.cn 
TC13- Measurements in Biology and Medicine 生物和医学测量
TC14- Measurement of Geometrical Quantities 几何量测量
TC15- Experimental Mechanics 实验力学
TC16- Pressure and Vacuum Measurement 压力和真空测量
Pengcheng zha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NIM,
18th, Beisanhuan DongluBeijing100013CHINA
+86 10 64211631-2210
+86 10 64218703
TC17- Measurement in Robotics 机器人测量
TC18- Measurement of Human Functions 人类测量
TC19- Environmental Measurements 环境测量
TC20- Energy Measurement (1999 - 2010: Measurement Techniques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能源测量
TC21- Mathematical Tools for Measurements 测量为数学工具
TC22- Vibration Measurement  震动测量
Sun qiao  NIM
TC23- Metrology in Food and Nutrition 食物和营养中的计量
Liu jun
No. 18 Bei San Huan Dong Lu
Chao Yang DistrictBeijing100013P. R. CHINA
+86-10-64276994
+86 13691451830
TC24- Chemical Measurements  化学测量
Wang jun  NIM
中国 计 量 测 试 学 会
 
 
 
关于推荐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评审专家的通知
 
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将于近期对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一全国性奖项开展呈报推荐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为了展现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学会将建立一个评审专家库,根据需要随机选派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奖项进行评审。
经学会研究决定,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由学会的31个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作为推荐单位。希望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推荐,充分征求广大委员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学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1-5名专家候选人;
2、专家候选人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委员或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会员;
3、专家候选人中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从事计量教学、科研和实践前沿的专家学者。技术职称要求正高级。
4、学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情况、专业领域情况,对专家候选人进行综合考量。专家库每年审查一次,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和再推荐。
5、专家推荐表按要求填写,原件一式两份(A4纸),并将推荐表(第一页电子版)发到学会学术部。推荐表原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各分支机构统一报送学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内分支机构可送交《计量学报》编辑部)。
6、推荐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
 
学会地址: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学术部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编100029)
  联 系 人:刘健      电话:010-84639756
邮箱:Liujian4049@163.com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专家推荐表(见学会网站www.china-csm.org)
 
 
 
 
 
 
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03-1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2-10-10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
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9月27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涉及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社会团体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0-12-28
 
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
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十三)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十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十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费。
(十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十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
(十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
(二十)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
 
学会工作
 
 
第9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在中国青岛召开
 
第9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于2013年6月26日-27日在中国青岛召开。会议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秘书长王顺安主持。来自中日韩3国的6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刘新民巡视专员在开幕式上致词,代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欢迎前来参加会议的日本代表团和韩国代表团,赞扬3国计量学会、协会一直在计量测试领域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为3国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为3国计量技术发展与合作提供了平台;对日本代表团、韩国代表团为3国计量交流与合作做出的贡献和增进相互友谊表示感谢。
中日韩3国代表分别就各自国家的计量管理、计量技术研究应用、计量标准体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大会专题报告与交流。会议共交流专题报告8篇,专题报告有:
1、中国计量院纳米新材料科研进展(The progress of Nano material technology in NIM)。报告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纳米新材料计量研究所所长,高思田;
2、为提高LED评价可靠性制定的标准(LED 評価の信頼性向上のための標準)。报告人:独立行政法人 産業技術総合研究所(計測標準研究部門 光放射計測科),座間 達也;
3、为食品厂家建立的检出异物控制质量的体系(食品メーカーのための異物検出・品質コントロールシステム)。报告人:アンリツ産機システム㈱ 開発本部基盤技術部,宮崎  格;(Anritsu Industrial Solutions Co., Ltd.Itaru Miyazaki)
4、日本与中国环境计测的合作及产品介绍(日本と中国における環境計
測への取組みと製品紹介)。报告人:株式会社島津製作所,大岸 史和;
5、关于附带安全装置的燃气表(微型表)(安全装置付きガスメーターについて(マイコンメーター))。
报告人:爱知时计电器株式会社,吉村  成一;
6、瓦特天平和1MN静重式力标准机研制情况(Project status of Watt balance and 1MN deadweight force standard machine)。报告人:KRISS(韩国标准科学研究院)成果扩散部部长,정진완/Dr. Jinwan Chung;
7、国家参照标准工作概要(The role of metrology and standard reference data as the expansion of measurement field)。报告人:韩国国家参照标准中心,Kim Changgeun;
8、韩国计量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营(計量情報綜合管理 SYSTEM 構築運營)。报告人:韩国计量测定协会(KASTO),计量标准部部长,尹炳寿/Byungsoo Youn。
会议出版了专题报告专刊,除上述8篇交流专题报告外,还刊登了专题报告(书面报告)是:中国计量院声学、超声、振动领域研究现状(The progress of Acoustics, Ultrasound, Vibrate technology in NIM)。报告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声学室主任,杨平。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国启局长出席了会议开幕式,向中外代表介绍了山东青岛的概况,欢迎中外代表到青岛出席会议并参观游览。与会代表还参观了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文化展厅。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青岛市计量测试所对这次会议的召开给予了很大帮助,得到中外代表的赞扬。
经中日韩三方计量学会2012年3月在日本商定,从第10次会议开始,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将每两年一次在三方轮流举办。第10次中日韩计量研讨会将于2015年在韩国召开。
召开中日韩计量研讨会推动了中日韩之间计量管理、计量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信息的沟通,促进了中日韩三方及国际贸易往来,促进了三国的经贸关系和人文交流,为确保贸易的量值准确共同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也增进了中日韩计量工作者之间的友谊。
中国代表团供稿
中日韩研讨会会场(图1)
中日韩研讨会会场(图2)
团体会员简介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简介
 
本公司系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的检测技术事业部。于2007年5月成立,是专门从事器件、仪器、检测、测试器具、设备开发研制的科研开发型企业。尤其擅长旋转连接和小角度应用研发。
公司本科以上人员占84%,公司在研制开发军工产品方面已是我国军方认定的长期合作对象,拥有精密的机械加工设备、精密计量测仪器设备、电子仪器设备等500余台套,并具有高效的装配生产线4条。公司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航海武器装备等国防工业及制造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其中研制生产的精密导电滑环是“神舟”、“天宫”系列航天器配套的关重部件;高精度多齿分度台成为国家计量检定的溯源标准。
 
太仓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简介
 
太仓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是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社会公益型的专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公正机构。 本所拥有办公和实验室建筑面积3300 m3,其中实验室面积2200 m3,恒温室面积900 m3,有独立的数据管理系统、计算机局域网和通讯设施。本所现有职工48名,具有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为8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超过70%。本所下设四个专业检测室,涉及长度、力学、热学、电磁学、物理化学等九大类,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80项,可开展计量检定项目110余项。本所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校准/检测实验室,已有137项校准项目、2项检测项目获认可。本所研发的输热管道热损检测装置,获得2项国家专利,填补省内空白,检测结果获得客户认可。
 
福建省正毅工业计量站有限公司简介
 
福建省正毅工业计量站有限公司(国防科技工业第一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厦门计量检测站)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国防科技工业第一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与原福建省国防工业计量站的业务主体合作,于2006年合资建立的计量技术检测服务机构,是福建省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之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国家授权许可值得信赖的第三方公正实验室。
福建省国防工业计量站是1976年9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的二级国防计量检定机构,1996年被定名为福建国防区域计量站3501校准实验室。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是国内集科学技术研究、计量标准溯源、计量标准装置生产与国防计量行业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研究所,同时是国防科技工业第一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航空工业计量技术中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机构考核办公室、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办公室。
福建省正毅工业计量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福建省国防系统军工和企事业单位的量值传递,为其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和计量标准考核,业务范围包括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测试、维修、销售和计量技术咨询服务。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有184项校准项目、9个检定项目。
 
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简介
 
    本中心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贸易结算用燃气表的强制检定及燃气与燃气设备的质量检验工作。历年来,本中心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不断丰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动计量诚信建设,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科学的燃气计量服务,现就有关计量诚信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谐推进燃气表强制检定工作
燃气表强制检定工作是政府重点管理和热切关注的民生计量工程之一。强制检定技术机构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是实现强制检定“和谐化”的先决条件。
本中心成立于1989年7月,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依法授权建立,承担本市范围内燃气表的强制检定及燃气与燃气设备质量检验工作。建立以来,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历任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下,我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逐渐发展、壮大,具备了较强的软、硬件能力,较好地完成了政府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目前,中心下设五个分站,一个中心实验室,建筑面积达2200多平方米;拥有员工80余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19名,有检定员资质证书的各类检定员78名,技术人员比例达97%,同时还拥有多名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考评员、计量标准考评员、法定计量机构考评员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的等,建立了一支管理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定队伍;拥有10套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装置,检定范围膜式燃气表1.6~170m3/h,工业气体流量计1~3000m3/h,基本覆盖目前本市常用的燃气计量器具,其中自主研发的《钟罩式煤气表串联检定装置》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同时引进了德国制造的音速喷嘴检定装置、美国制造的工业表在线检定装置等;依据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紧紧围绕质量方针总体目标,提供优质的强制检定服务
质量方针总体目标:向政府负责,做到强检工作让政府信任;替企业把关,做到强检工作让企业信服;为用户着想,做到强检工作让用户信赖。
1、向政府负责,做到强检工作让政府信任
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开展燃气表的强制检定工作,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代表政府履行《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社会营建公平的燃气贸易结算环境,所以强检工作首先做到要让政府信任,主要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1)以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为依托,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保持其持续有效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已是第五版,每一次改版,都是在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不断改进,同时把《考核规范》中的一些新的要求及时化解到具体的日常工作中去。目前,培养了8名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同时充分利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等机会,向计量考评员虚心求教、学习,对考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和整改,在实践中是不断总结和提高。
2)严格执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公正、科学地开展检定工作
    强制检定工作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开展。平时,非常重视规程的理论学习和培训,以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内部人员比对和设备比对,建立严格的检定数据审核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确保检定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定期开展实验室间的能力比对,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
    作为量值传递的中间环节,必须做好量值的上承和下传。中心使用的检定设备按期请上级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和建标考核,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同时考虑到本市使用的燃气表较大比例来自外省市,我们主动和北京市计量检测科院研究院、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等单位开展能力比对试验,以确保量值的统一。同时,邀请国内知名的流量检定专家来中心进行交流,共同研讨如何把好燃气表的检定质量关。
2、替企业把关,做到强检工作让企业信服
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检定的申请是由计量器具的使用方提出的。燃气表不同于一般的计量器具,其最大的使用者是燃气销售企业。所以,这里提到的“企业”包含了燃气销售企业和表具生产企业。按照检定工作流程:燃气销售企业根据其年度用表计划,向中心提出强制检定申请,同时向表具生产商订购;表具生产商将订购的燃气表送达我站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才准予燃气销售企业使用。由于燃气表的使用属于大批量的企业消费,一旦燃气表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疏忽,势必造成大批量的不合格表,这样既影响了燃气销售企业的用表计划,又给表具生产商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我们想企业所想,解企业所忧,围绕企业的需求,进一步拓展煤气表的检定服务范畴,做到强检工作让企业信服。具体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向企业传经送书,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一方面给燃气销售企业的有关主管和技术人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燃气表专业知识及选购要点;另一方面组织生产企业进行检定规程方面的培训,指导企业把好出厂检定关。
2)联合“三表”专委会,在生产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和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这项工作应该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也取得较好的效果。
3)定期组织生产企业,进行检定能力比对,从源头上消除由于量值差异造成的不合格表。目前,所有进入上海的燃气表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比对,个别企业如果出现质量不稳定的,根据情况增加频次。
4)及时向客户反馈检定信息,并积极开展客户意见征询活动。对每一批次的检定结果都要进行统计分析,供燃气销售公司选型时参考,同时反馈给生产企业,以便他们总结和提高;每年定期以座谈会、发放意见征询单的形式,就我站的检定质量、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方面征询客户意见,以便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3、为用户着想,做到强检工作让用户信赖
    燃气表的强制检定是和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计量”,我们在做好强检工作让政府信任、让企业信服的基础上,同时把用户的利益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做到强检工作让广大的燃气用户信赖,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积极推出检定服务承诺,公开监督电话
    为推进行风建设,规范检定服务,制定了《燃气表强制检定服务承诺》,就检定质量、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态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设立监督电话,随时接受各界垂询。特别是煤气表的在线现场检定,由于要进用户家里开展工作,给用户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今年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十个一”的检定服务承诺。该承诺推出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04年12月28日,《新民晚报》刊登了记者施捷的《陌生******,努力使我们放心》为题的报道;上海电视台《新闻坊》栏目也于2007年1月12日,以“燃气表检定先告示、居民受益又称道”为题的进行了专题报道,对我们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的做法进行了肯定。
2)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消协开展水、电、煤“三表”燃气表计量状况社会调查
水、电、煤“三表”的计量问题是直接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民生计量,一直受市人大、市消协的关注。2005年8月,逢《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市人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民用“三表”的现场抽查活动;2006年11月,市消保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又联合开展了对徐汇、嘉定等六个区的民用“三表”的现场抽查检定活动。对于这两次随机进行的现场检定,我们都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燃气表两次抽查结果的合格率分别达到100%和96.4%。其中不合格的原因,是个别用户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人为使表走慢,从而达到少付燃气费的目的。通过这两次调查,表明在用燃气表的总体情况较好,这是和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管理分不开的,也和技术检定机构的严格把关、燃气经营企业的密切配合分不开的。
3)积极做好燃气用户的来访、来电、来信接待工作,妥善处理、协调计量纠纷
燃气表的计量问题直接涉及到燃气用户的经济利益,一直受到消费者的热点关注,我们非常重视做好燃气用户的“三来”接待工作。对于用户的咨询,做到接待热情、解释详尽;对于用户的检定要求,做到安排及时、结果准确;对于用户的困难,做到处理妥善、尽力协调,全心全意为燃气用户营造放心、安心、顺心用气环境。
三、积极渗入燃气行业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宣传
    中心行政隶属于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燃气管理处,在燃气行业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我们积极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把燃气表的强制检定工作融入行业的日常管理中去,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加强行业法规配套,强化燃气表强制检定意识
目前,恰逢《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的过程中,为充分调动行业管理优势,发挥行业管理力量,通过积极争取,在《燃气管理条例》中,专列条款,对本市燃气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争议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2、积极开展进“园区、社区、厂区”服务,加强公共宣传力度
    结合燃气行业安全用气宣传进“三区”的活动,加强公共宣传力度,并和卢湾区打浦街道蒙自居委会结对子,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免费检定服务。
3、充分利用燃气咨询热线,畅通服务渠道
上海市燃气咨询热线“962777”是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的沟通平台,我站积极和他们取得联系,让他们了解我站的基本情况、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让广大燃气用户了解燃气表的有关专业知识和解决计量争议的有关途径。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也取得一些成绩。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如检定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服务内容和深度需进一步拓展。今后,我们将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围绕本市计量工作重点和行风建设要求,继续勤勉自律、锐意进取,为营建本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燃气计量环境而不断努力,并积极创建计量诚信单位。
 
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简介
 
泰安磐然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系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温度计量技术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JJF1098-2003热电偶、热电阻自动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ll71-2007温度巡回检测仪校准规范》、《JJFll84-2007热电偶检定炉温度场测试技术规范》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参加起草单位。 
公司长期致力于热工计量、校准仪器及成套自动测试系统的研发和制造,在技术创新、专业软硬件开发和产品配套等方面居业内领先地位,是全国著名温度计量/校准仪器制造商。公司自主研发的“ZRJ系列智能化热工仪表检定系统”、“KRJ系列宽温场热电偶检定炉”、“PR600系列热管恒温槽”等系列产品采用多项专利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军工系统(含航空、航天、兵器、核能、船舶)、计量/校准机构、机车车辆、汽车制造、机械、冶金、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并部分出口。
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始于顾客需求,终于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和持续改进的质量原则;坚持精益求精、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优质、先进、专业、完备、细致的产品品牌战略;坚持热情、周到、专业、持续的服务理念;坚持社会责任高于经济效益的企业价值观。多年以来,公司产品及服务有口皆碑,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了优良的企业文化。 
公司现有投资总额1000多万,建筑面积3000余平方米,总部位于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下设西安研发中心、长沙办事处、乌鲁木齐办事处,员工70余人。
公司现有热电偶/热电阻检定/校准、现场校准/测试、热管恒温槽、变压器油面(绕组)温控器校准、温度检定、恒温设备及实验室配套设备、PR1010热处理电炉集散控制系统、PR900系列压力源等八个系列20余种产品,主要产品ZRJ系列智能化热工仪表检定系统、PR231系列便携式多功能校验仪、PR600系列热管恒温槽、PR380型温湿度检定箱均已达到量产。
 
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简介
 
南京申瑞电气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电力系统及电厂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拥有超声波测流装置、水电厂综合控制装置和计算机监控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微机远动、馈线终端、虚拟仪器仪表等系列产品并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申瑞公司已通过ISO9001:2000版质量体系认证。南京申瑞电气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测控部汇集了国内多名超声波测流领域中的著名专家和优秀技术人员,追求高品质的产品,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全力打造申瑞品牌,是申瑞人不懈的追求。
 
德阳市计量测试所简介
 
德阳市计量测试所成立于1985年,至成立以来一直实行与市质检所一并运行的管理模式,2008年初,计量所分设单独运行,机构同时加挂德阳市能源监测中心。2009年经省质监局批准,加挂四川省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德阳)牌子。全所现有职工57名,实际编内在岗人员31名,外聘人员27名在内。全所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3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13人,助工和技术人员23人,技术人员占全所职工的86%。所内设办公室、技术质量室、市场发展室和客户服务中心4个职能管理部门,另设医化计量中心、热力室、力学计量中心、市场检测室、流量计量中心和能源中心6个专业室(中心)。拥有包括准确度等级优于0.3%的音速喷嘴气体流量标准装置等设备在内的仪器设备320多台/件。所内拥有实验室面积3200m2,其中恒温实验室面积达到600m2。截止2011年底,全所已建立质量、热工、力学、电学、理化等领域的95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开展230个计量检定和校准项目以及5个商品量检测项目。2010年4月,所(中心)通过了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对社会开展锅炉能效测试、电气消防安全、洁净空间检测和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等4大类13项126个参数的等项目和参数检测能力。机构每年可开展近8万台/件(组)计量器具和样品的检校业务。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及CNAS认可准则等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了自身的管理体系,并能够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和测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德阳计量所每年都承担了省(市)质监局下达各类专项监督抽查任务,所内有专门部门和人员编制计划,组织实施,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并及时汇总和上报监督抽查结果,连续三年接受省局组织的督察,均获得较好成绩。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四川长虹始创于1958年,公司前身国营长虹机器厂,是我国“一五”期间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是当时国内唯一的机载火控雷达生产基地。历经多年的发展,公司完成由单一的军品生产到军民结合的战略转变,成为集“多媒体、家用电器、海外、零部件、服务、新兴产业、军工”的七大产业集团,以及“IT、通讯、置业”等直属事业部的多元化、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正在成为全球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公司现有员工七万余人,拥有包括博士后、博士在内的本科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万多人,拥有现代化的培训中心,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PDP国家工程实验室、OLED国家地方联合工艺工程实验室; 2012年申请专利1007项,其中发明专利336项;起草或参与标准的研制47项。
长虹检测校准实验室是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综合实验室,能对音视频产品、家电产品进行电磁兼容性、安全性、寿命试验、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及性能检测;能开展几何量、热学、力学、电学、无线电和时间频率等专业仪器的计量测试项目。2008年首次通过了CNAS认可,现认可校准项目达78项;23项标准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21项标准通过四川省国防工办考核,获得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开展14项社会公用计量资格。
 
 
海军计量测试中心简介
 
是海军最高计量技术机构,拥有计量标准二十项,可以开展无线电、时频、电学、长度力学等专业量值传递工作,也可以开展电磁兼容系统级测试、防雷设施检测、舰船动力系统油液分析等测试工作,通过军用校准与测试实验室认可。
    中心成立于1959年,现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的计量科研机构,人员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硕士研究生占70%;已取得科技进步成果奖80项,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0多篇,先后荣获国防计量先进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简介
 
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产品为系列电子天平、电子分析天平、快速水份测定仪、砝码质量比较仪等,共有6个系列上百种规格型号。由于采用了先进的电磁力传感器技术,产品具有数字显示、快速称量、精确可靠、自动校准、累加/累减,去皮等特点。接上不同接口,可与打印机、计算机等外部设备相联,是现代化计量及实验室常用计量仪器。其中大质量电子天平用于神舟号航天飞船。
产品通过中国计量院的型式鉴定,荣膺全国计量成果展优秀奖、国家级新产品,并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在新的发展阶段,龙腾电子将坚持“求实创新,服务员工,成就客户”的企业精神,以更优化、更完善的产品体系服务客户。
 
攀枝花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简介
 
攀枝花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成立于1978年,加挂四川省攀西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四川省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攀枝花)。目前机构已取得法定检定机构授权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质,是攀西及滇西北地区功能
最全的综合性计量技术机构。
机构现有职工4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职称19人;拥有计量检测专用仪器设备近400台(套),价值500余万元;房屋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面积2600余平方米。已建立包括几何量、温度、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理化、声学、电离辐射在内的十大类95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开展200余项计量器具和计量参数的检定、校准、测试工作;具备开展锅炉节能监测、电平衡测试等11个参数的检测能力,可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国家海洋局南海标准计量中心简介
 
国家海洋局南海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隶属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领导,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计量站)业务指导,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管理南海区海洋质量、计量和标准化的业务机构。
1988年,首次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建有盐度、pH、水温、气温、气压、水压、湿度、风向风速、海流等9个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991年,被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004年,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995年,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授权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国家检测机构。
主要职责是:
实施南海区海洋领域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为海洋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任务是:
(一)海洋标准和计量业务管理法规拟定;
(二)海洋标准与计量业务管理;
(三)海洋计量新产品定型鉴定与测试,海洋仪器设备质量检测;
(四)海洋计量器具检测;
(五)海洋计量技术仲裁检测;
(六)海洋计量认证;
(七)海洋仪器设备产品注册登记管理;
(八)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服务;
(九)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简介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钞票纸生产企业。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主营钞票纸系列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以及质量检测和真伪鉴别,兼营防伪证券纸、艺术水印纸、高级印刷纸、防伪印制产品等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咨询服务等。
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将“提供优质产品,确保央行发行,实现员工愿景,真诚回报社会”作为企业的神圣使命,以“成为世界上有竞争力的钞票纸及其它防伪纸的供应商”为远景目标,以“朴实精进,纸求更好”为企业精神,以“成事之胸怀、成功之愿望、成人之美德、成就之能力”之“四成”精神境界,及“合心谋事、合力共事、合作共赢、合和发展”之“四合”工作状态,坚持科技兴企战略,推动公司朝“高新企业”方向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1998年—2012年,累计有15项科研成果通过部级鉴定,其中有5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6项成果达到国内领先,4项成果为国内先进,有6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2000年以来,先后通过了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 ISO10012四大体系第三方认证,成功地运用ERP管理模块进行管理,实现了企业的办公自动化,并通过了印制行业企业管理优化型达标验收。企业为苏州、昆山地区纳税大户,从1998年—2012年累计纳税达13个多亿元。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曾荣获全国金融系统先进单位、国家首批环境友好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昆山钞票纸业有限公司愿以优良的装备、雄厚的技术、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产品竭诚为国内外新老客户服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简介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创建于1886年(清光绪12年),是一所以眼科、耳鼻咽喉科和心血管疾病诊疗为重点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同仁”字号和图徽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国内医疗服务业首家驰名商标。全院现有职工2064人,副教授以上及相应职称者241人。开放病床860张,设有37个临床和基础科室。
医院兼有北京市眼科研究所(世界卫生组织防盲合作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附设北京同仁眼库(国际眼库协会成员),设有北京市眼耳鼻咽喉科疾病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办公室。
全院现有职工2064人,副教授以上及相应职称者241人。开放病床860张,设有37个临床和基础科室,日门、急诊量3500—5000人次,年均住院病人约1.5万人次。
眼科和耳鼻咽喉科技术实力雄厚。眼科的眼底病、眼外伤、青光眼、角膜移植、眼部整形、激光诊疗;耳鼻咽喉科的人工耳蜗植入、全耳再造、听力康复、头颈肿瘤治疗、气管异物取出、鼻内窥镜技术、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治疗等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某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的建立使医院形成重点学科三足鼎立的局面。内科的糖尿病综合防治、异体干细胞移植治疗重症血液病以及外科的微创技术、胰岛移植等方面的临床水平亦引人瞩目。
医院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近十年共获科研成果奖318项(其中国家级2项、卫生部级9项、北京市级112项);《内窥镜鼻窦外科的基础与临床研究》、《视网膜移植术》和《糖尿病微血管并发症防治的基础养医疗专业本科生523人,研究生100余人;北京护校分校1996年至2000年培养中专毕业生278人。
北京同仁医院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严谨的治学传统和热忱为患者服务的优良作风。逐步形成了“精、诚、勤、和”的同仁精神,百年同仁将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国家林业局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中心)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建院于1954年,是国家林业局直属的资源监测、林业信息和规划设计综合型的生产开发事业单位。院所承担的森林资源监测、环境与野生动植物监测、湿地资源监测、荒漠化监测和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在本院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的强有力支持下,已将全国林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在一个坚实可靠的高科技平台上。所承担的林业行业大中型项目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评估;国家大流域林业发展规划、区划;林业及森工建设工程、治沙工程、防火及森林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总体设计;城市绿化及园林设计等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国家林业局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中心设在该院,业务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气候办)指导。主要职责:承担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的各项技术职责,统筹指导各区域计量监测中心的技术工作。推动我国林业碳汇计量理论、方法与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织编制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标准;定期为国家提供可靠、权威的碳汇计量与监测数据,为制定林业碳汇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家政策、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提供可靠依据;提供我国林业碳汇现状空间分布格局、林业碳汇动态变化规律及其驱动机制、林业碳汇潜力预测和评估,为林业碳汇相关生态服务功能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国际风筝都-山东潍坊,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流量仪表并提供燃气控制、热网监控、工业窑炉和远程控制等工程服务的高科技股份制公司。公司前身为东营市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成立之来,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和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使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规模和效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谋求更好的发展,2005年,在潍坊购买了2万多平方米的新工厂,成立了潍坊市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更名为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又新投资3000余万元在潍坊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购置2万多平方米的标准生产办公大楼,为公司今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公司拥有8000m3大流量标准表法气体校验装置一套,0.25级高精度音速喷嘴气体流量装置一套,可校验1200mm大口径水流量计的液体流量标定装置一套,户用热量表校验台5套。公司拥有各类专业人才76名,其中高级工程师15人,博士学位2人、硕士学位5人,大中专生52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质量、技术创新为首要目标,率先取得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计量放心单位”;2007年公司为山东建筑大学设计承建的大型火灾试验炉获得山东省科技局科技创新奖;2008年通过国家科委评审获得国家创新项目三等奖;为东营计量所承建的气体流量标定装置获得东营市科技进步奖。
公司自2009年以来与日本爱知时计电机株式会社展开了全方位的合作,从管理、技术、设备、工艺到人员和产品,使山东思达特公司的产品有了一个全新的展现。公司的部分产品直接从日本原装进口,公司与爱知公司合作以来,公司产品全面升级,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功能更加完善、质量更加可靠、服务更加周到。
日本爱知时计电机株式会社(Aichi Tokei)创建于1898年,是一家具有110年历史的享誉日本的著名企业。爱知时计公司是专业从事自动化仪器仪表、燃气表、水表、各种气体、液体管道件调压阀、压力仪表、控制系列等系列的综合型高科技术企业。其产品在日本、中国大陆、台湾及欧美地区被广泛应用。在超越百年的时间里,爱知时计电机公司在测量领域中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贡献。
今后,我们公司将爱知时计的测量技术吸纳为我们的核心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思达特测控将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北京长吉加油设备公司
 
 
 
 
 
 
 
 
 
 
 
 
 
 
 
 
 
 
 
 
 
 
 
 
 
 

“讣告”通知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高级会员,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服务中心副调研员丁海宽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3年6月10日在北京逝世,时年46岁。
丁海宽同志1983年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至1987年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服役;1987年11月至1990年在北京市延庆县街办工作;同年底调入延庆县技术监督局;1995年调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工作,生前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服务中心副调研员。
丁海宽宽同志为人正派,待人热情,性格豪爽,踏实肯干,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注重大局,能够圆满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多次被上级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2008年在奥运服务工作中被评为局系统奥运服务保障优秀共产党员。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在此向丁海宽同志表示哀悼,向其家人表示问候。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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